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 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第一,扣留車輛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動力、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三個月后仍不接受處理的,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拍賣、拆除非法拼裝、報廢至報廢標準,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第三十七條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后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一)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10日(確需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為10天。
二、制作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沒有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能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勘驗現場后十日內制作。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找到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4)如果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車輛都沒有找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請求(如何?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當事人提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并交付給當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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