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復核的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復核有什么后果
交通事故審查有哪些程序?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駛離道路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但在當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復核期間,任何一方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二、交通事故審查有什么后果?
1.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或者調查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審查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經審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結論。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向當事人送達審查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審核一次。
3.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審查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十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吊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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