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調解交通事故的時限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的時限
一、交警調解交通事故的時限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人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原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警察或者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將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通知申請人。
二、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的時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現場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尸檢需要親屬的同意。檢驗完畢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棄車逃逸無主或經通知十日后無人領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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