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索賠 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
1.交通事故受害者如何索賠?
(一)當事人和解。
可以解決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或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是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自行解決賠償問題的表現,受到法律的尊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自行和解。只有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或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自行和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要求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故事確認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調解期限為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規定的喪事處理完畢之日起開始;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起訴的,調解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
1、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化、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4.當事人不同意交警調解。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當事人也可以不要求調解而直接起訴,但應在一年內起訴。當事人已經直接起訴的,無權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二、交通事故索賠需要什么證據?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認定、處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通過調查、收集、運用證據來實現。證據是指能夠證明事故事實的一切客觀真實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1)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體和痕跡。是以商品的客觀形態、特征、外在特征來證明的。如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剎車痕跡和劃痕等。,都是物證。
(2)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以其記載的內容為證明。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相關信件等。都是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有關交通事故的情況。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四)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司機、傷者和其他相關方。陳述是指當事人在發生事故時,敘述自己的經歷,或者就自己是否有責任進行爭辯,進行申辯。
(5)評估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的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通過鑒定結論,對鑒定物證、書證的真偽和性質,認定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的效力,認定事故當事人和肇事車輛,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六)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勘驗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后所做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書面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7)視聽資料。音像(視聽)資料,如音像、錄像、磁盤等。那可以用來證明交通事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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