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情節
1.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
1.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的。
2.此外,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三)因安全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而明知故犯的;
(四)明知機動車無號牌或者報廢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情節?
(1)一般來說,交通肇事后逃逸,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規定,對認定為自首沒有異議。爭論的焦點是發生交通事故后不逃逸并向交警報案的肇事者是否主動投案自首。或者說,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將傷者送往醫院救助,然后接受交警的處理,是否屬于自首?對于此類案件,審判實踐中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2)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法院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第五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據上述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對肇事后逃逸的行為人規定加重處罰,是為了督促行為人及時救助受傷人員,而不僅僅是為了督促行為人不逃避法律追究,原因如下:
1.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避的唯一目的。實踐證明,肇事者逃跑至少有兩個目的。首先是逃避救助傷者的義務;二是逃避法律追究。有些行為人甚至以逃避救助義務為主要目的。因此,以逃逸為目的,拋開救助義務,只強調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2.從案發現場的具體情況來看,不能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責任,而忽視搶救傷者的生命。交通事故發生時,肇事者看到傷者血流如注,生命垂危。他應該先搶救傷者,還是先投案自首,以免逃避法律追究?顯然,正確的選擇應該是先救助傷者。因為搶救傷者刻不容緩,但投降無傷大雅。這時候營救值優先于投降值。
3.從懲罰與協助的邏輯關系來看,法官不應該把追究責任放在首位。因為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因其肇事負有兩種義務,一是救助傷者的義務,二是接受法律處罰的義務。懲罰加害人的依據是加害人對被加害人的侵害,事后補救遠不及及時救助。所以,不能為了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而延誤對傷者的搶救。否則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責任的現實意義。
4.從社會關注的焦點來看,公眾對交通事故的關注主要集中在肇事者不救助傷者的問題上,因為這種違法不道德的行為在公眾眼中是非常惡毒的,而逃避法律追究的問題因為關系到國家職能的行使,所以相對較弱。
5.從刑法的具體規定來看,不應該把重點放在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上。刑法第133條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是因為其立法本意是督促行為人幫助傷者,而不是督促行為人不得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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