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押發生交通事故誰負責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的期限
一、車輛質押交通事故誰負責?
在質押關系中,債務人或愿意提供質押財產的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稱為質權人。《擔保法》和《物權法》規定,質押期間,質權人負責妥善保管質押財產。質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質押時,出質人雖仍為車輛所有人,但已失去對車輛運行的控制,即保管車輛的責任歸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不得隨意使用質押財產。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出質人應當是民事賠償的主體,出質人不再是民事賠償的主體。
二、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的時限
1.因檢驗鑒定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拒絕或者無力預付急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扣留車輛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作出認定:輕傷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一般在事故發生15天內;20天內發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因情況復雜不能按時認定交通事故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6.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建議: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行人交通違章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有以下構成要件:1。本罪的客體是指受刑法保護的重要物。
建議:交通事故訴訟的證據是什么,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1.交通事故訴訟證據有哪些?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認定、處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通過調查、收集、運用證據來實現。證據是指能夠證明事故事實的一切客觀真實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可以分為以下七種:(5)鑒定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的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通過鑒定結論,對認定物證、書證的真偽和性質,認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效力,認定事故當事人和肇事車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議:交通事故調解的可能性和重要性。
交通事故調解的可能性實踐中,絕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因此,這里有必要討論一下交通事故調解的可能性:(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法院等機構進行調解;《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專門規定,治安糾紛一般由派出所調解,交通事故調解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主持。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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