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找人頂罪的認定 交通肇事找人頂罪如何定罪
第一,認定找人替交通事故頂罪
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往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承擔犯罪責任。有的是同車的人,有的是親戚朋友,有的可能是代替領導的司機。動機各異,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讓交通肇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交通事故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于交通事故后逃逸。
1.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應當有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行為;
其次,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找人頂罪。一般來說,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會立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他也不會承認自己是鬧事者。他必須找到其他人來代替他,替代者將承擔自己的責任。
所以還是應該認為是一種逃避行為。毫無疑問,一個人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
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找人頂罪后,部分肇事者感到內疚,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交通肇事事實。
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逃避法律追究,更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事后自首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像有些小偷盜竊財物后感到不安,主動將贓物歸還失主一樣,仍應認定為盜竊罪的既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沒有回頭路了。
事后,該行為人感到不安,主動去相關部門說明問題。這是他從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到主動接受處理的轉變,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發生交通事故后投案自首,是另一個法定減輕情節。
你不能事后自首來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交通肇事如何給人定罪?
冒名頂替者應根據不同情況定罪處理。
1.如果冒名頂替者是一般主體,應以包庇罪定罪;
如果證人、專家證人、記錄員和翻譯人員為犯罪背黑鍋,就應該以偽證罪定罪。因此,在處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時,應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1)、偽證罪,是指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偽造證明、鑒定、錄音、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行為。
(2)包庇罪,是指用提供虛假證明的方法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3)偽證罪和掩飾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區別在于:
①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只能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的客體,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羈押,因潛逃已被抓獲歸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被依法羈押、拘留后逃逸的未決犯、已決犯;偽證罪的客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犯罪的行為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判決后偵查、起訴、審判到服刑期間;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
2.交通肇事冒充案件中的犯罪人,客觀上表現為故意作偽證掩蓋罪行的人,其目的是幫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此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沒有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和偽證罪的界限。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當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背黑鍋,就應該以偽證罪定罪。
如果是一般主體,就是包庇罪。
區分兩罪的關鍵是從主體上區分,看是否具有證人身份。
由此可知,沒有證人身份,即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冒充證人,即使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了虛假陳述,也不能以偽證罪定罪,而應以包庇罪定罪;
另一方面,雖然真正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但如果陳述的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就不是偽證罪,而是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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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受傷人員的賠償需要根據傷情鑒定結果決定。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權利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因為訴訟時效只有一年,如果超過了追訴時效,被告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話,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勝訴的權利也就喪失了。傷者可以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傷者應攜帶身份證復印件、病歷、片子等。然后盡快查全文.....根據鑒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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