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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怎么評估 對其評估時能否扣押車輛

    2024-10-14 17:06:05 作者:資訊小編

    1.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如何評估?

    1.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公開、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事故發生后,應首先召集事故各方協“財產損失”。拒絕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參照《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驗鑒定。一方當事人完成財產損失評估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評估結果后二日內將評估結論副本移交給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結論副本后三日內重新評估。

    3.事故車輛按其他規定放行時,不考慮完成財產損失評估。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可以扣留車輛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才能使交通事故調解成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數額成為事故調解的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調解”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地位。因為“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在處理交通事故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考核”為由扣留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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