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逆行被撞責任怎么劃分
一、電動汽車被撞倒車責任分級標準
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責任的認定,需要根據事故現場,結合下列情況作出:
交通事故認定應把握行為責任、因果關系、先行權和安全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一方對某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一定是行為造成的,沒有行為的一方不對事故負責。
交通事故認定是對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進行認定的技術認定。在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陳述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而不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影響和情節輕重,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過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的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首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的作用”,再判斷行為過錯的輕重。
(2)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時,應當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發揮了作用,作用的大小。至于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只有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必然在事故中發揮了作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不違法,但也在事故中發揮了作用,而且一些違法行為非常嚴重。嚴重,但并未在事故中起到作用。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的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事故的原因。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必須以其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為條件。交通事故鑒定屬于技術鑒定。在判斷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時,只需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真的是事故的原因。實際上,事由的檢驗方法可以參考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用必要條件規則。根據必要條件規則,凡是構成結果發生的必要條件的情形,都是事實原因。檢查方法是:
一是“若無”檢驗法,即:若行為人沒有行為,交通事故和損害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不是事故原因;相反,如果沒有任何行為或事件,就不會有損害事實。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任何作為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都是事實因果關系的原因。
二、排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的事實中剔除,事故仍會按照原來的因果順序和方法發生,行為人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事故的發生和損害。關系;否則,構成事實原因。
三、替代法,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被無過錯行為所代替,或者他的不作為被適當的行為所代替,交通事故和損害仍然會發生,那么行為人的原行為行為不是事故的原因;否則,構成事實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明顯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因此行為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從果到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使用通常規則無法證明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提供證據證明其應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的原因。規定還采用了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表明非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機動車駕駛人采取必要措施處理的,應當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責任。”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本人故意造成的,否則視為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系,由侵權人或者相關事件、行為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際上足以造成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的因素,構成事實原因,即直接原因。作為技術判定,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當明確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的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時,應當從技術角度進行認定。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先行權原則
先行權原則就是各走各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道路上,應當按照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通行。”各走各的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交通設施為所有交通參與者規定了自己的通行路線,行人、各類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自己指定的通行路線。但是,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下,絕對的“專用路”已經很少了,“穿行路”是必然存在的。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有必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權道路的行為,即“過馬路”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體系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
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既然確定了借道避讓原則,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思路已經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應較本道通行者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但此原則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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