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情形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屬于行政處罰范疇,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實際工作中,涉及到交通管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取證問題。交通違法行為的廣泛性和瞬時性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認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正確、有效、及時地認定違法事實,對于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懲戒教育違法行為人、規范公安執法、確保處罰合法性尤為重要。根據《行政處罰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實際情況,執法過程中收集交通違法事實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 現場認定、確認違法行為。
執勤民警根據親眼所見,確認了一些形成快、消失快、事后無蹤的明顯違法行為。如超速、違章超車、逆向行駛等。當事人對現場執勤民警認定的違法事實無異議的,可認定違法事實成立,并記錄在案。由當事人制作、簽字,當事人不簽字的,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執勤民警認定的違法事實有異議的,執勤民警還應當當場認定違法事實成立,并記錄在案。后續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以交警認定的事實為準。
2.現場檢查確認違法事實。
這是執勤民警常用的交通違章取證方式。執勤民警對車輛進行檢查查驗,確認了車輛超載、擅自改裝、更換、改裝車輛、酒后駕駛、轉向器和照明裝置不符合要求等違法事實。必須通過儀器檢測來鑒別,有的可以現場檢查鑒別。現場檢查的民警應當根據檢查的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核對并簽字。在審判或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交警執勤檢查筆錄應當作為重要證據材料,排除錯誤后予以采納。也有交警執勤交警根據現場檢查的違法事實采用填寫“違法自述”代替“現場檢查記錄”。但是,駕駛人拒不填寫或者不能客觀、真實填寫的,交通違法現場檢查筆錄仍應當由執勤民警制作。
3.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當事人不同意執勤民警認定違法行為的,應當審查當事人陳述的真實性,認定違法事實。證人的證詞。執勤民警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做好詢問工作,做好目錄,認真聽取當事人申辯。當事人陳述屬實的,應當予以采納,客觀公正地認定,并由當事人閱讀后簽字。有利于消除執勤執法的主觀性、隨意性和片面性。對情節復雜、情節嚴重,形成不快、消失不快、事后不留痕跡的交通違法行為,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廣泛取證。
4、檢測與鑒定。
運用科學的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認定違法事實。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檢測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制動系統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過車輛安全技術試驗。
5、攝影、錄像。
可以直觀有效地獲取并證明相關方是否違規,如交通指揮電視監控系統記錄了闖紅燈、違章停車、違章駕駛等行為。只要對違法事實進行了錄像,圖像清晰可見,沒有涂改、復制,就應當作為認定道路交通違法事實的證據,難度較大供當事人爭論。行為。
道路交通違法事實的認定,必須以合法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政策法規、內部文件等不得作為認定交通違法事實的依據。道路交通法規的適用規定必須具體明確。《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對按一般程序處罰的,由兩名以上交警(含)收集交通違法證據,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并作筆錄。被訊問人拒不接受訊問,拒不簽字、蓋章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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