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與電動車相撞責任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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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以機動車為主,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也有過錯的,由機動車方承擔不低于70%的責任。
C、機動車方被查出同擔責任:70% ——60%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在交通事故的發生中,過錯大致相等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損失的60%以上,最高可達70%。
D.如果發現機動車方是次要責任人:40% ——30%
交通事故主要是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的,機動車也有過錯的,機動車的責任不低于事故損失的30%,但不得超過事故損失的40%。
E. 認為機動車方無責任的:20%-10%
機動車方沒有過錯,交通事故完全是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一方承擔10——20%的賠償責任。
F. 屬于交通事故,雙方均無責任的,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各自的民事責任。
G、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確定雙方責任并沖抵賠償數額后,機動車當事人請求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
一法網-2010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34.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由交通事故當事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和本規定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52 條: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質證確定不能作為證據的情況外,一般可以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可以參照下列比例確定:
(一)負有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承擔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承擔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屬于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五)沒有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屬于交通事故,雙方均無責任的,按照《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七)無法確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按下列比例減輕:
(一)非機動車和行人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的,減免80%至90%;
(二)事故主要責任為非機動車和行人的,減免60%至70%;
(三)非機動車和行人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的,減免30%至40%。
(四)非機動車和行人次生事故減少20%至30%。
屬于交通事故,雙方均無責任或者責任不能認定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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