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車法院會來收車嗎經濟糾紛,開查封車有什么后果
法院是否會來收查封車需視情況而定。具體情形如下:
若僅是單純查封,那么只是查封了車輛檔案,此時車主可繼續使用汽車,但無法轉移、變更其所有權,并且在案件未結案且車主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法院不會暫扣機動車。
如果汽車已被抵押,情況則有所不同,可能會存在強制執行的情況。
此外,在案件判決后,可能會出現強制執行的情況,法院會扣押機動車并強制拍賣該車輛。
詳細情況如下:
一、對于被法院查封的車輛,只要是普通查封,車輛可正常使用,但車主無法為其辦理轉移、過戶或注銷等手續,只有在車輛解封或查封期到期后,才能辦理這些變更手續。
二、在案件未結案且車主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法院不會暫扣機動車。查封車是指因經濟債務糾紛等被法院禁止辦理注冊、變更、轉移、抵押解押、注銷、質押解除質押等手續的車輛。
三、若車輛被查封并鎖定,那么車輛將無法正常使用,甚至可能被法院拍賣。因此,車主在使用查封車輛時,需先分清車輛的查封類型,以判斷能否開車行駛。此外,如果車主想提前解封車輛,通常需要提供一定擔保,否則很難成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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