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受害者不獲賠償 車險中的霸王條款
酒后駕駛、醉酒駕駛的認定標準:
為什么責任認定書上全責方為“醉酒駕駛”,作為受害者的一方也得不到任何的賠償?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到的什么是醉駕。
按照標準,對于認定酒后駕駛、醉酒駕駛,并不是根據行為人的意識狀態,而是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確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屬于酒后駕駛;而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則屬于醉酒駕駛。標準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發布并實施的,而在2011年1月14日已發布了最新修訂的標準,實施日期為今年7月1日。但是新標準對于認定是否酒后駕駛、醉酒駕駛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并沒有改變。
現行酒駕標準 | |
類型 | 血液中酒精含量 |
無酒駕行為 | 小于20mg/ml |
酒后駕駛 | 20mg/ml-80mg/ml |
醉酒駕駛 | 80mg/ml以上 |
醉駕是否能進行定損獲得理賠?
當事故發生的時候,事故雙方在報案之后,會由公安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責任方保險公司會才可以進行定損,車主再根據索賠單證,領取保險賠款。而我們在上文中提及到的三元橋醉駕逆行的事故中,為什么因為責任認定書上全責方為“醉酒駕駛”就得不到任何的賠償呢?
交強險——“酒后駕駛”能獲賠
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險種。對于沒有購買交強險的車輛是無法年審與上牌。根據交強險第三章的賠償條款中,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次北京三元橋酒駕逆行的事故中,責任方被認定為“醉酒駕駛”,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受害者無法獲得賠償。若這次事故中,責任方被認定為“酒后駕駛”, 受害者是可以成功索償。
第三者責任險——“酒后駕駛”“醉酒駕駛”均雙方免責
第三者責任險一般被作為交強險的補充,根據責任免除的第七條第4項中,對“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所以無論是被判定為“酒后駕駛”或“醉酒駕駛”,都屬于免賠范圍。這次北京三元橋酒駕逆行的事故中,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就更理所當然了。
車上人員責任險——“酒后駕駛”“醉酒駕駛”均雙方免責
車上人員責任險作為商業險主險的一種,主要負責負責賠償保險車輛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車人員傷亡。也都是很多車主忽略的險種。這次的事故中,小編并沒了解到雙方是否有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但是即使有購買,也是無法獲得賠償的。根據責任免除第三條第5項中,對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對車上人員傷亡特設的險種,卻依然無法保證受害人的利益。只要被判“酒駕”,“酒后駕駛”與“醉酒駕駛”已經無多大差別,保險公司一概不賠!
免責條款多,投保者不受保
酒后駕駛、醉酒駕駛與車險賠償 | |||
類型 | 交強險 | 第三者責任險 | 車上人員責任險 |
無酒駕行為 | 可理賠 | 可理賠 | 可理賠 |
酒后駕駛 | 可理賠 | 雙方免責 | 雙方免責 |
醉酒駕駛 | 雙方免責 | 雙方免責 | 雙方免責 |
我們把和車上人員相關的三種主要險種例舉之后發現,對于“醉酒駕駛”,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均屬于責任免除條款之內。難怪速騰(詢底價|查參配)女車主被保險公司堂而皇之的拒于門外。對于“醉酒駕駛”的責任人無法索賠相信沒任何人會有異議。但是身為一名受害者,居然因為對方的過錯而被剝奪了本應該擁有的補償權利!難道當遇上“醉駕駕駛”的拼命三郎的時候我們只能驚嘆一句“時也命也”?到底還有多少不平等的條款隱藏在這些被被強制購買用作保護自身利益的保險之內?得知這些可怕的消息,身為車主的你們還敢貪杯嘛?為了更好的保護好自身的利益,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到底交警是如何判定酒駕行為,我們又有那些方法避免酒駕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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