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被拖走了怎么找到
2019-03-31 22:27:32
作者:xiehongmei
【太平洋汽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一、處罰標準
1、依據《交通法》90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下罰款,一般是100元。
2、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使用規定》附件1的規定,記3分以下,一般不記分。
3、拖車費用。
4、停車費用。
根據《行政強制法》上述第3、4項費用應當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承擔,但是很多地方的現實是轉嫁到了違法者頭上。
二、處理資料和程序
1、帶身份證、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到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交警、城管)處理。
2、繳納罰款,開具放車單。
3、到停車場取車。(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謝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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