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應當記入《服務資格證》“違章記錄”欄內:(一)不按規定持證上崗的;(二)不按規定擺放《服務資格證》,亮牌服務的;(三)不接受交通執法人員管理的;(四) 無故拒載、中途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的;

(五) 將乘客遺失物品據為己有的;
(六) 不按規定收費,直接或變相多收費的;
(七) 在服務中刁難、漫罵乘客的;
(八) 發生交通責任事故(賠償額達5000元以上)的;
(九) 被新聞媒體曝光或群眾投訴查實的違章行為的;
(十) 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章行為記錄在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