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管理辦法是什么
佛山市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城市公共汽電車管理辦法》和《佛山市公共汽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實行服務資格管理制度。凡從事公共汽車或出租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參加與營運活動相應的職業培訓和服務資格考試,取得由市交通局統一頒發的《佛山市公共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或《佛山市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下兩證統一簡稱為《服務資格證》)方可從事公共汽車或出租車客運經營活動。
第四條,市交通局負責全市公共汽車和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管理工作。
各區交通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公共汽車和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服務資格證》是本市從事公共汽車或出租車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接受管理和社會監督的證件,并由市交通局統一印制。
第六條《服務資格證》分為普通、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四個等級。各區交通局根據轄區內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的服務質量情況,定期對優良的駕駛員進行星級評比,并核發不同級別的從業資格證件。
公交、出租車企業應對星級持證人按級別不同給予提升工資或獎勵。
第七條《服務資格證》只限本人使用,必須妥善保管,以防污損,不得他借或他用。
公共汽車或出租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應當將本人《服務資格證》擺放在車廂內掛放服務資格證的卡槽上,持證上崗,亮牌服務,嚴禁污損或遮擋,以便接受監督。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駕駛員均可申領《服務資格證》: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有兩年及以上相應的駕駛資歷,無重大安全行車責任事故記錄或其他重大違法違章記錄。
第九條,申領《服務資格證》需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駕駛員向所屬公司提交個人資料及填寫《申請服務資格證登記表》(見附表1);
(二)公司統一集中后到企業注冊地轄區交通局登記;
(三)各區交通局將報名資料統一上報給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統一安排培訓和考試;
(四)考試成績合格的,由轄區交通局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核發《服務資格證》;領取證件時憑勞動合同或其他用工證明方可領取;
(五)報考和領取《服務資格證》應當由駕駛員所屬公司統一到轄區交通局辦理。
第十條,因駕駛員試用期、換發或遺失補發證件等實際需要的,經轄區交通局審核批準后,可給予頒發有效使用期不超過30天的《佛山市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臨時證》。
在有效使用期內,《佛山市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臨時證》與《服務資格證》同等效力,并接受同樣的管理和社會監督。持此證可從事公共汽車或出租車客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汽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從業信用管理檔案,并對其經營行為進行動態管理和量化考核。
第十二條,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汽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記錄查詢與通報制度。交通行政執法部門違章處理系統應聯網辦公,實行公共汽車、出租車違章情況資料共享,以便將駕駛員的違章行為準確及時登記入檔。如由于設備限制無法實行聯網辦公,應以報表形式(見附表2),按月向市交通局報送轄區內的公共汽車和出租車駕駛員的違章情況。市交通局統一對違章的公共汽車和出租車駕駛員進行檔案錄入,并按月將相關資料傳送各區交通局,實行跟蹤管理。
第十三條,各公交和出租車企業應于每月5號前,以報表形式(見附表3),及時向轄區交通局上報上個月份本公司的駕駛員的服務情況(受企業內部的處罰或獎勵情況)。各區交通局統一匯總報送市交通局,實行檔案錄入登記。如駕駛員有重大違章或獎賞的,可個別上報。
第十四條,市交通局在每年一月底前,將各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的違章情況向各公交、出租車企業通報。
第十五條,駕駛員離職須按以下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方可繼續從事公共汽車或出租車客運經營活動。
(一)向公司遞交離職書面申請,企業根據合同或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離職的決定;
(二)在得到允許離職后,駕駛員應當把自己所持的《服務資格證》上交給原屬公司,再由公司上交到區交通局,辦理注銷手續。公司收到駕駛員上交《服務資格證》后,應當給駕駛員出具資格證回收證明。
第十六條,離職的駕駛員在市內其他公交、出租車企業或回到原屬企業重新從事公共汽車或出租車駕駛工作的,應填寫《申請服務資格證登記表》(一式三份,須注明“單位變更換發”字樣),遞交資格證回收證明、身份證和公司錄用證明材料,由錄用公司統一上報到轄區交通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換發《服務資格證》。
第十七條《服務資格證》等級調整變更的,持證人應填寫《申請服務資格證登記表》(一式三份,須注明“等級變更換發”字樣),將原資格證上交轄區交通局,再按考核得到的級別換領相應的《服務資格證》。
第十八條《服務資格證》出現污損的,持證人應當盡快申請更換。更換時,持證人應填寫《申請服務資格證登記表》(一式三份,須注明“損壞換發”字樣),把原證件上交給轄區交通局后,再換發新《服務資格證》。
第十九條,持證人如遺失《服務資格證》的,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遞交遺失證件簡要情況。所屬單位經核查屬實后,給持證人出具遺失證明。持證人應填寫《申請服務資格證登記表》(一式三份,須注明“遺失補發”字樣),持遺失證明到轄區交通局申請補辦。
第二十條,持證人如出現以上十六、十七和十八條所規定情況的,可向轄區交通局提出申請發放《佛山市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臨時證》。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應當記入《服務資格證》“違章記錄”欄內:
(一)不按規定持證上崗的;
(二)不按規定擺放《服務資格證》,亮牌服務的;
(三)不接受交通執法人員管理的;
(四)無故拒載、中途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的;
(五)將乘客遺失物品據為己有的;
(六)不按規定收費,直接或變相多收費的;
(七)在服務中刁難、漫罵乘客的;
(八)發生交通責任事故(賠償額達5000元以上)的;
(九)被新聞媒體曝光或群眾投訴查實的違章行為的;
(十)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章行為記錄在案的。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在一年內累計違章記錄三次以上的,必須參加市交通局統一組織的培訓學習;一年內累計違章記錄五次以上的,取消駕駛公共汽車、出租車的服務資格,其所持證件由市交通局收繳注銷;
星級持證人在一年內,每違章一次降低一個等級,直至降為普通等級。
第二十三條,持證人有下列嚴重違章行為的,取消駕駛公共汽車、出租車的服務資格,其所持證件由市交通局收繳注銷。
(一)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被新聞媒體曝光、群眾投訴查實的重大違章行為,給行業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用所駕駛的營運車輛從事非法犯罪活動的;
(四)組織或參與非法集會、串聯,對社會穩定造成惡劣的影響的;
(五)其他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違章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應接受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檢查和管理。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扣留、銷毀、吊銷《服務資格證》。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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