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機動車轉移登記相關規定是什么
2025-01-02 18:50:04
作者:資訊小編
(一)辦理轉移登記時,現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且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可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作為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轉入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地區環境保護標準。電車、輪式自行機械、掛車除外。
(三)本市轉出的機動車因不符合轉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標準而退回本市的,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恢復檔案和計算機信息。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辦理轉移登記,并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機動車在辦理轉移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辦理轉移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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