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知道嗎
2025-01-09 15:46:04
作者:資訊小編
【太平洋汽車網】車不能自行,是被管理支配的人又管理支配了車,私車公用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顯然是用人單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上述法理上的結論也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該歸責原則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歸責原則不僅內容不同,適用的階段和作用更不相同。私車公用交通肇事后,要適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歸責原則,以確定肇事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確定賠償范圍并計算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度。在確定事故責任的過程中當然要考量肇事職工的過錯。在肇事職工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之后,才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以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楊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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