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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出臺新能源車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2021-12-14 09:34:48 作者:問答叫獸
    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出臺

    2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保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辦法》的核心內容如下:

    一是汽車制造企業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電池回收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確保動力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境保護。

    二、汽車廠商應建立滿足新能源汽車車主維修需求的維修服務網絡,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電池維修更換技術信息。

    三、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和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綜合利用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共同搭建、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渠道。

    四是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產業基金,研究探索動力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推動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辦法》不僅明確了車企是動力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人,還強調車企要“建立滿足新能源汽車車主維修需求的維修服務網絡,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電池維修更換等技術信息”。這意味著政府將新能源動力電池的回收管理與售后服務體系的規范有機結合,逐步解決了駕駛電動車但維修困難的消費者的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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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能源局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連潔〔201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環保、交通、商務、質檢、能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有關單位: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范行業發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 確保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工信部、科技部、環保交通運輸部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能源局2021年1月26日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范行業發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的相關管理。第三條生產、使用、利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動力電池,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回收和處理。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能源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動力電池回收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五條實行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電池回收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確保動力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境保護。堅持產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第六條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合作,鼓勵梯級利用和回收利用,推動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創新。二.設計、生產、回收責任第七條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采用標準化、通用化、易拆卸的產品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電池控制系統接口、通信協議等有利于回收的相關信息,將動力電池固定件設計成可拆卸、易回收的。材料有害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盡量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車的設計開發應遵循易拆卸原則,便于動力電池的安全環保拆卸。第八條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供動力電池拆卸和儲存的技術信息,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汽車制造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產品準入管理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積極公開動力電池拆解、拆解、貯存的技術信息說明,以及動力電池的種類、有毒有害成分的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第九條電池生產企業應當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其生產的動力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電池編碼的相應信息。電池廠商和汽車廠商應及時通過追溯信息系統上傳動力電池代碼和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電池生產企業和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動力電池應當交由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綜合利用企業處理。第十條汽車制造企業應當委托新能源汽車銷售者通過追溯信息系統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車主的追溯信息,并在汽車用戶手冊中明確動力電池回收的要求和程序等相關信息。第十一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滿足新能源汽車車主維修需求的維修服務網絡,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電池維修更換等技術信息。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在對動力電池進行修理、拆解、更換時,應核實新能源汽車車主信息,按照維修手冊等技術信息要求對動力電池進行修理、拆解、更換并進行保管,規范保管,并將廢舊動力電池交由回收服務網點,不得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追溯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電池代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動態連接。第十二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動力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和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汽車制造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電池,集中存放,并通過協議移交給與之合作的相關企業。回收服務網點應當遵循方便交接、收集、儲存和運輸的原則,遵守當地城市規劃和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相關規定,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綜合利用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渠道。鼓勵汽車廠商通過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車主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補貼等方式提高其對廢舊動力電池的上交積極性。第十三條汽車制造企業應當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合作,共享動力電池拆解儲存技術、回收服務網點、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務網點應跟蹤本轄區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情況,通過回收或回購的方式收集報廢新能源汽車拆解后的動力電池。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第十四條動力電池需要維修更換時,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應當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有相應能力的售后服務機構維修更換動力電池;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送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對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動力電池擁有者應將廢舊動力電池移交給回收服務網點。將廢舊動力電池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拆解或者拆解動力電池,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五條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可參照《廢舊電池回收管理標準》等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廢舊動力電池應根據材料的種類和危險程度進行分類、收集和標記。應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防止有害物質的泄漏和擴散。第十六條廢舊動力電池的貯存可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如《廢舊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等。第十七條動力電池和廢舊動力電池的包裝和運輸,應當盡可能保證其結構完整性。如果屬于危險品,應按照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和標準進行包裝和運輸,如《廢舊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廢舊電池回收管理規范》等。三.綜合利用第十八條: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以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和經濟效益,確保不可用殘渣的環保處置。第十九條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在規模、設備、技術等方面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的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設備進行分步利用和回收利用。第二十條階梯利用企業應當遵循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的要求,根據汽車制造商提供的拆解技術資料,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和利用,并對階梯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逐級利用企業應當對逐級利用電池生產、測試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回收,集中存放,移交給回收企業。第二十一條分步電池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分步電池產品不得生產或者銷售。第二十二條回收企業應當遵循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的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資料規范進行拆解和回收;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其他無法利用的殘留物,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政策和標準的有關規定,以環保、無害的方式處置。四.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拆解、包裝運輸、剩余能量檢測、梯級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環保等技術標準,建立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標準體系。第二十四條建立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上傳系統。汽車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追溯信息系統定期上傳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等信息,并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第二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建立統一的追溯信息系統,與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電池產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追溯、節點可控。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用電池產品進行管理,加強對梯用企業的指導,規范梯用企業產品,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第二十七條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產業基金,研究探索動力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第二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通過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企業強制認證證書、公示企業履職信息、申報公布行業規范條件等方式,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五、補充規定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能源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附錄和定義。動力電池: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電池,由電池組和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等。,不帶鉛酸電池。二、廢舊動力電池是指: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的動力電池;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報廢;分步使用后廢棄的動力蓄電池;電池生產廠家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上述廢動力電池包括廢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三.回收:收集、分類、儲存和運輸廢動力電池過程的總稱。4.拆卸:從新能源汽車上拆卸動力電池的過程。5.拆解:將廢舊動力電池逐步拆解,直至單體電池被拆解的過程。不及物動詞貯存:廢舊動力電池在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和回收過程中的貯存行為,包括暫存和區域集中貯存。七.利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分步利用和循環利用。

    8.梯級利用:將廢舊動力電池應用到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使用,也可以多級使用。九.回收: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凈化、冶煉等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十、汽車廠商: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國內新能源汽車廠商和新能源汽車進口商。XI。電池制造商:國內動力電池制造商和動力電池進口商。十二.回收服務網點:汽車生產企業在本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的行政區域內,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設立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服務機構。十三.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取得資質認證,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企業。十四.綜合利用企業:指逐步使用廢舊動力電池或回收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的企業。十五.梯級利用企業:即梯級利用電池產品的生產廠家,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查、分類、拆解和重組,使其能應用于其他領域的企業。16.回收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實現資源循環利用和原材料循環利用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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