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印發公用充換電設施補助暫行辦法
各區城管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為加強本市公共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優化運營服務質量,提高電動汽車充換電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等五部門印發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 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和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新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城管委、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運營補貼暫行辦法》。 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我特此通知你。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8月4日
北京市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運營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的運營管理,優化運營服務質量,提高電動汽車充換電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和《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和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新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換電設施包括公共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其中:充電設施是指建設在公共停車場或者可用于充電服務的停車場,向公眾開放,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換電設施是指采用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
第三條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申請運營補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充換電設施的產品、建設、竣工驗收和運行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
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充換電設施應有責任險或財產損失險,并與場地所有權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相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充換電設施應接入市政充電設施管理平臺,滿足電力接入要求,實現充換電設施狀態信息互聯互通。
第四條根據充換電設施的充電能力,結合充換電站運行評價等級,對充換電設施投資和施工企業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選擇充換電服務示范站,加大補貼支持力度。
第五條充換電設施運營補貼標準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六條充換電站運行評價方法和充換服務示范站選擇方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市充換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確定。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運營補貼資金的申報、核實、評估和分配,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具體的申報、核查、評估等工作可以委托給第三方機構。
第八條市財政局負責安排補貼資金,確保資金到位。
第九條申請運行評估補助資金的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置換電站評估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由市城管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取消其補貼資格,追回補貼資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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