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布2021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
8月30日,深圳市金融委發布《2021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與國家補貼政策一致,深圳也設置了過渡期,分為三個時間階段進行補貼: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間上牌的車輛按深圳市2021年補貼政策執行。
2.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獲牌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公交車按2021年深圳市補貼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相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3.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已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公交車、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中央補貼標準的0.5倍進行補貼,對燃料電池汽車按1:1進行補貼。
車輛要求: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兩年內車輛號牌不得轉出深圳。除私人購買、工作專用車輛、民航機場車輛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
企業要求:一是保證產品性能穩定、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齊全;三是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此外,企業應建立監控平臺,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地報告相關信息。
關于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深圳政策規定,只有單個運營商建設的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千瓦,才能申請補貼。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DC充電設備補貼6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200元/千瓦。按規劃設計要求新建的收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的補貼。
關于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深圳政策規定,新能源汽車廠商承擔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深圳市發改委將根據需要對汽車廠商專項提供動力電池回收資金給予補貼。按照20元/千瓦時的標準,動力電池回收處置基金專門留出。按要求提供動力電池回收資金的,按審核確定金額的50%對企業進行補貼,補貼資金專項用于動力電池回收。
在深圳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在深圳的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地生產企業的法人銷售企業,應設立動力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一是新能源汽車銷售后,及時將電池生產、車輛生產、車輛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至國家監控和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追溯綜合管理平臺。二是指定不少于5個維修網點負責動力電池的維修、更換和回收,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網點信息。三是維修網絡按照“一對一”的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在動力電池交車后及時向汽車廠商提交車輛識別碼與動力電池碼重新匹配信息、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信息和目的地信息。
上述支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設施補貼清算完畢。適用范圍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完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后6個月內申報。深圳市政府表示,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政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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