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獎勵辦法
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運營評價獎勵暫行辦法》。《辦法》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致力于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促進運營服務質量升級,提升電動汽車充換電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
目前,《辦法》正在積極征求社會意見。全文如下:
北京市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運營評價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十三五”規劃和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以及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和新基建建設等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的運營管理,促進運營服務質量升級,提升電動汽車充換電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于本辦法的充電和更換設施包括公共充電設施和更換設施,其中,充電設施是指在公共停車場或者可用于充電服務的停車場內建設并向公眾開放,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換電設施是指采用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
第三條申請運營評價獎勵的充換電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充換電設施產品、建設、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充換電設施應有責任險或財產損失險,并與場地所有權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相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充換電設施應接入市政充電設施管理平臺,滿足電力接入要求,實現充換電設施狀態信息互聯互通。
第四條基于充換電設施的充電能力,結合充換電站運行評價等級,對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給予一定的資金激勵。選擇充換電服務示范站,加大激勵支持。
第五條收費和置換設施運營的評價和獎勵標準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六條充換電站運行評價辦法和充換電服務示范站選擇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制定。
第七條市城管委負責組織經營性考核獎勵資金的申報、核查、評估和分配,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具體的申報、核查、評估等工作可以委托給第三方機構。
第八條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獎補資金,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九條申請運行評估獎勵資金的單位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電站評估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單位,由市城管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取消其獎勵資格,追繳獎勵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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