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發布智能網聯汽車新可用頻段
日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了關于使用射頻進行車聯網直接通信有關事項的通知。原文如下:
為滿足我省車聯網等智能交通系統直接通信的射頻需求,賦能我省車聯網相關產業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車聯網直接通信使用5905-5925MHz頻段管理規定〉的通知》, 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就使用射頻進行車聯網直接通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為實現車、路、人之間的直接通信和信息交換,設置并使用車聯網路側直接無線通信設備,申請使用5905-5925MHz的射頻。
2.車聯網建設運營主體在使用上述無線電頻率前,應當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頒發的無線電臺執照。
三、取得無線電頻率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使用射頻的技術方案可行;
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不會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頻率造成有害干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提供與車聯網相關的服務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5.取得無線電臺執照,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取得射頻許可證;
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認可證書,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
有熟悉無線電管理法規并具備相關業務技能的人員;
目的明確具體,技術方案可行;
具有能夠保證無線電臺正常使用的電磁環境,擬設置的無線電臺不會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臺造成有害干擾。
6.市經信局、無線電管理局要加強工作協調,及時了解本地車聯網產業發展對車聯網建設的需求,以及車聯網建設運營主體的射頻使用情況和無線通信設備設置使用需求,努力通過規范高效的射頻利用,支持道路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通過多場景、廣范圍應用,集聚車聯網相關企業,助力車聯網產業生態培育和優化,為區域車聯網產業發展賦能。
7.為避免類似頻率使用區域造成有害無線電干擾,車聯網建設運營主體應做好電磁環境測試和干擾防護,配合當地無線電監管機構監管,提供車聯網系統實時無線電相關數據。
八、為提高頻譜資源利用效率,鼓勵建設和運營覆蓋全省的車聯網系統。
九、車聯網系統應保證開放性和互操作性,為車聯網應用企業與智能聯網汽車的連接和通信開放相關接口,保證基于不同企業生產的車聯網頻段的各類車載、便攜式無線電通信設備能夠順暢連接。
十、國家級新區、自貿試驗區建設智能交通系統,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十一、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本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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