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6月1日起,將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試點工作擴大至全國,并從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也就是說,自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時,稅務機關將不再打印開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據悉,2021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車輛購置稅法》明確用車輛購置稅繳納或免稅的電子信息代替紙質車輛購置稅繳納憑證。《車輛購置稅法》將于2021年7月1日實施。
為順利實施車輛購置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決定將車輛購置稅電子繳稅信息應用于車輛登記業務試點地區已將范圍擴大至全國,決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據《車輛購置稅法》的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的應用,辦理車輛登記業務,車輛購置稅紙質完稅證明將全面取消。
特別是自2021年7月1日起,稅務機關在辦理補領或更正完稅證明等業務時,不再開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本次試點的核心內容:
一是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納稅人新設立車輛購置稅繳納業務,稅務機關不再印制、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繳納憑證;
二是試點前納稅人辦理了車輛購置稅繳納業務。試點期間辦理了需要補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相關業務,稅務機關仍開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三是完成車輛購置稅繳納業務后,納稅人可直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手續;
四是試點前納稅人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繳納業務,在試點期間,車輛登記業務既可憑紙質車輛購置稅繳納憑證辦理,也可直接憑車輛購置稅繳納電子信息辦理。
試點期間納稅人新設立車輛購置稅繳納業務。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業務時,不再需要提供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是規定自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后,納稅人如需要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可以選擇辦稅服務廳或者電子稅務局等稅務官方互聯網平臺查詢、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詳細信息請點擊: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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