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簽字幾天能提車,交通事故扣車放車條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的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用于收集事故證據。那么,在車輛被扣留期間,如果對方拒絕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我們還能去取車嗎?交通事故扣車放車的條件是什么?
其實不管對方是否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我們都可以正常提車。
因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簽署,只是意味著事故雙方對事故的責任鑒定都是知情的。但一方不接受或有異議的,要求在收到責任確認書后3日內到交警部門提車審核,否則無論是否簽字,責任確認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車輛扣留期限一般不超過25日(20日檢驗鑒定期,5日通知提車),但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的,事故車輛扣留期限可延長至65日(60日檢驗鑒定期,5日通知提車)。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車時放車的條件。
在交通事故中,交警扣留車輛的條件只有一個,即交警已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完成了對事故車輛的檢驗鑒定過程。一般流程完成后5天內會通知車主提車。
關于交警依法扣車的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標志和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涉嫌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道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被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涉嫌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
(七)未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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