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辦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咋辦
一、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辦?
一、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一)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調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二)如果是嚴重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由勘查員、制圖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場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缺席或者無法簽名的,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或者離開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追捕,必要時可以向相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通報。
(五)因檢驗鑒定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六)詢問(聽證)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收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和物證。
(八)對不預付或者不能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車輛,暫扣車輛的期限可以至定損理賠結束。
(九)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發出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主管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分類:輕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輕傷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1000元以下,非機動車損失200元以下;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或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1人以上重傷,或1人死亡8人以上重傷,或2人死亡5人以上重傷,或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時認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照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二)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支隊法制部門),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3)責任推定。(1)、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二)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辦理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三。處罰。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避;(二)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③隱瞞事故真相;④歸咎于他人;⑤其他不良行為。
(三)軍人、武裝警察被停職或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死亡調解自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能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生效。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由調解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予以規范,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后15日內申請重新評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鑒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決定。
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現場沒有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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