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一、車輛損失:交通事故中,車輛碰撞造成車輛受損情況時有發生。車輛受損后,首先,應當到保險公司指定地點定損,確認定損情況;車輛按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維修后獲得車輛維修費發票,并保留維修清單;如雙方對車輛損失費用不一致的,可向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委托對受損車輛車損評估。
二、車輛所載物品損失:發生交通事故猛烈撞擊的,可能會造成車輛所載物品損失。上述損失視物品價值分別處理,如受損物品數量大、價值高、難判定的,應當委托評估公司對其損失予以評估;如價值小、數量小的、爭議不大的,應當由交警部門詳細記錄在交警事故認定書中,或交警勘驗報告內予以存檔。
三、車輛施救費:是指公安部門或社會機構對拋錨、違章、事故車輛實施拖離現場而收取的一種費用,當事人應當保留相應發票。
四、車輛重置費:如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可要求對方賠償重新購置車輛的費用即車輛重置費用。但對車輛重置費用,法律要求亦比較嚴格,即僅賠償“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五、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此項財產損失的主張主體為經營性車輛,比如出租車、貨運車。各法院關于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有其審判的自由裁量權利。
六、非經營性車輛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事故發生后導致家用車無法正常使用的,可主張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故應保留相應的交通費票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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