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通過窄路窄橋的最高速度多少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靠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道路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允許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道通行。沒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有專用車道的,專用車道內只準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警現場指揮,交警應聽從指揮;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確保安全和暢通的原則下進行交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行、禁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遇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施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道路交通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機動車交通規則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掉頭、超車的;
(二)有可能與對面來車相遇的;
(三)前方車輛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的;
(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具備超車條件。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遇到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聽從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如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應減速或停車,確認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當行人穿過人行橫道時,他應該停下來讓道。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應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裝載應當符合核定的裝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
機動車攜帶超限不可解體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輸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應當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機動車需要搭載操作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操作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帽。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需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方向、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公路養護車輛、工程車輛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道分隔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禁止拖拉機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市的公路和道路上通行。禁止拖拉機通行的其他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用于貨運,但不能載人。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停放在指定的地點。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輛;但是,根據本法第三十三條劃定的停車位除外。
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非機動車交通規定
第五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停車地點的,停放非機動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動物;趕畜力車過馬路時,司機要下車拉牲畜;駕駛車輛時,人們應該拴好牲畜。
第四節行人和乘客交通規則
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如果你通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你應該跟著紅綠燈走。通過沒有紅綠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過馬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進行。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接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的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和智力障礙者,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引導,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聽從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如果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應在確認沒有列車接近后快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不得有任何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殊規定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公共汽車、全掛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輛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將車輛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并及時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清障車拖帶。
第六十九條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