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證丟失可以開車上路嗎
2022-07-08 09:49:04
作者:lizhu
行駛證丟了不可以開車上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于警告或者對駕駛人處于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違章罰款。
駕駛員手中的《機動車行駛證》上詳細記裁了許多重要的信息,包括車牌號碼、車主姓名、型號類別、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碼、準載質量或者乘坐人數、初次登記日期以及年度檢驗記錄等。
《機動車行駛證》具有唯一性的特點,即對于某一輛機動車來說,只有一組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碼,只有一個車牌號碼。
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因此,持有《機動車行駛證》是車輛上路行駛的先決條件之一,駕駛員上路行車不帶行駛證屬于違規行為。《機動車行駛證》上車主姓名一欄不僅僅是姓名的問題,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是法律承認的車輛所有人,有合法使用和處置該宗財產的權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經濟糾紛等,也是法定的責任承擔人。(車輛行駛證縣是車輛合法上路的資格證,并不具有證明權屬的作用。
行駛證的補辦方法:
1、機動車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的,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
2、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證明憑證。
3、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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