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如何處理
【太平洋汽車網】汽車報廢的處理方法:1、首先處理機動車違規和事故。2、申請報廢車輛的車主填寫一份車輛變更、轉讓、改裝、停止行駛和報廢申請表,并加蓋車主公章。3、登記并接受上崗申請,對已達到報廢年齡的車輛出具《車輛報廢通知書》。4、送去從拆解即可。
1車輛報廢后如何處理我國隨著每年新車的不斷增長,舊車報廢也就成了一個問題。汽車如今不在作為奢侈品,而是被作為一種家庭必備工具。在報廢車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循環經濟的理念顯得尤為重要。報廢的汽車是賣到拆解廠還是直接賣廢鐵呢?今天就跟隨我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車輛報廢后如何處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家用小型轎車,無強制報廢年限。家用的非運營的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年限為:使用6年以內,兩年檢驗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檢驗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檢驗2次。如果檢驗合格可繼續駕駛。 第21年起,每3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是規范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政府性文件,是朱镕基總理決定的規章制度,由國務院頒布于2001年6月13日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問答叫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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