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一次記幾分
【太平洋汽車網】根據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中條款的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一次記3分。
原標題:高速公路行車慢些安全?NO!低于規定最低時速,一次記3分|還有……
在高速公路上行車是不是慢些就安全些?
記者通過一個案例來告訴你正確答案。
3月28日16時左右,在京藏高速(北京方向)471公里加500米處,一輛半掛車與一輛小轎車發生追尾事故,內蒙古公安廳交管局高速公路一支隊民警到達現場時,發現半掛車已經側翻橫置在高速公路上,駕駛員則被卡在了駕駛室內。
經過消防部門十多分鐘的救援,半掛車駕駛人才被成功救出,所幸只是輕微傷,并無生命危險。
而小轎車的駕駛人也僥幸并未受傷。
但事故造成了高速公路路面護欄等設施損失近4萬元,小轎車尾部受損嚴重,半掛車的車廂以及掛車受損。
經調查,事故發生時,小轎車駕駛人因接聽電話而減速后,從超車道變道至應急車道上“龜速”行駛,半掛車從其后方行駛而來,直到車距很近時,半掛車駕駛人才注意到小轎車,雖急忙采取了向左打方向盤避讓的方式,但是由于車速較快,車輛距離很近,最終避讓不及釀成了事故。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這起事故的發生原因,除了半掛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之外,小轎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未達到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也是一個重要原因,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交管部門還對雙方駕駛人作出扣分、罰款的處罰決定。
據內蒙古公安廳交管局高速公路一支隊民警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低于每小時60公里的,就屬于低速行駛。低速行車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隱形殺手,也是違法行為,其危害很大,
一是影響高速公路的正常行車秩序,降低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
二是極易引發追尾、剮蹭交通事故,給事故雙方造成極大的人身傷害和車輛損失,甚至造成車毀人亡。所以,在高速公路上行車不是越慢越安全。另外,根據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中條款的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一次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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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問答叫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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