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證沒有隨車帶怎么辦
【太平洋汽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交通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原標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 既要罰款又要扣分讀者石先生昨日致電晚報新聞熱線0553-3838110稱,自己因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被無為交警攔下,并被處以罰款100元、駕駛證記1分的處罰。他想知道有沒有這個規定,當事交警給其的處罰是否合理?
石先生說,5月中旬的一天,自己因故未將機動車行駛證隨車攜帶,當他駕駛小貨車行至無為縣高溝鎮時,被當地交警攔下。聽說他未帶機動車行駛證后,當事交警表示要扣車,并要求其將行駛證拿來。
隨后,石先生按要求將機動車行駛證拿來。“然后,他(交警)就說,要罰款100元,并要扣駕駛證1分。”石先生說,他對這個處罰不太認同,但當事民警也未給他多加說明。
為打消石先生的心中疑慮,昨天下午,記者和蕪湖市交警支隊法制科方面取得聯系,一位宋姓負責人表示,無為交警對石先生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的,并未違規,并詳細說明了相關法律法規。
記者隨后查詢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交通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交通法》第九十條是,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宋姓負責人說,如果僅根據《交通法》而言,對石先生的違規行為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似乎說明交警部門有自由“裁量權”。其實不然,因為在現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有明確規定,即該辦法六十三條規定,“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一百元罰款”。
那么,駕駛證扣1分的處罰,又有何依據?宋姓負責人說,根據現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中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一次記1分”。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問答叫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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