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和科目三間隔時間
2022-11-22 11:59:21
作者:蔡金盛
1、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科目二、科目三,間隔時間為十天。
2、小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科目二、三間隔20天。
3.已經持有汽車駕駛證的,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學習者駕駛證30日后預約科目三考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時,申請人應當預約考試科目二,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書后十日內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掛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學習駕駛證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第四十四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報考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在取得學習者駕駛證后二十日內預約考試;
(二)申請小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書三十日后,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學習駕駛證四十日后預約考試。已經持有汽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書30日后預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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