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臨時牌照能不能出省
天藍色背景、黑色文字、黑色邊框的行政區域內的臨時車牌,俗稱市內臨時車牌。這樣的臨時車牌不能跨省,跨省會被處罰。黃底黑字黑邊的跨行政許可,也稱全國許可,可以跨省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未登記機動車,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臨時行駛號牌:
(1)未售出;
(二)以購買、調撥、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機動車未經登記的;
(3)新車出口銷售;
(四)開展科學研究和型式試驗;
(五)軸重、總質量和外形尺寸超過國家標準而不予注冊的特種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臨時號牌時,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憑證,以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五)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生產企業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出口證明;
(六)屬于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機動車生產企業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證明和憑證進行審核。確需臨時上路行駛的,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臨時行駛證。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行駛證。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證。
因號牌制作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發放號牌的,車管所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臨時行駛號牌。
在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駕駛證的,車管所應當核發不超過三次的臨時駕駛證。在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車管所會發放臨時牌照。
臨時行駛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效期。
機動車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領取機動車號牌三日后,臨時行駛證失效,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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