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簽合同注意事項
一、明確相關事項。
在簽訂二手車轉讓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中的文字,如違約責任、相關手續等。另外,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確定的相關事項,需要在合同中以文字的形式體現出來。這樣可以有效防范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默示條款和免責條款。
比如,有些交易方可能會約定,車輛雖然買賣,但暫時不會過戶。這樣的約定需要在二手車轉讓合同中寫清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謹防文字游戲
第一次買賣二手車的人,對二手車交易流程和相關知識了解不多,很容易進入盲區。如果簽訂的二手車交易協議描述模糊,那么出了問題,他們只能吃啞巴虧。
如果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發現車輛有盜搶記錄或扣留車輛,或者說“全額按購車款和維修費退還,以實際金額和單據為準。”這里的“按照購買價格和維修費用全額退款,以實際金額和單據為準”的解釋是文字游戲,在退款依據和實際退款金額上容易造成誤解。
三。相關程序的變更
二手車過戶完成后,變更部分車輛的稅務手續和保險也是一個重要環節。車輛交易完成后,別忘了變更包括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車輛保險等手續。這既是保證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必要程序,也是保證車輛稅費、保險等手續正常續保的必要程序。
第四,上船手續要齊全。
在較為詳細的二手車買賣合同中,一般會有是否交付該車行駛證、購置附加費憑證及發票、合同的路票憑證、車船使用稅憑證、年票憑證、原車發票、車輛保修及保修期等內容。
動詞(verb的縮寫)車輛登記證
檢查車輛登記簿的字體是否與行駛證1號至1號一致,車架號、發動機號是否與行駛證一致,檢查生產日期、登記日期是否與車商描述一致,檢查登記欄是否在短時間內多次轉讓。
不及物動詞付款方式
買賣雙方簽訂汽車買賣協議時,需要在協議中明確注明購買二手車的付款時間和方式,是先付款后過戶,還是先支付部分車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可以在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后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自保險責任發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取的保險費扣除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保險人和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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