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老人能否開車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六十周歲以上的人不得駕駛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管所換發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其中持有重型掛車駕駛證的,還可以保留輕型掛車駕駛證。
70周歲以上人員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掛車、普通三輪摩托車和普通兩輪摩托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管所,持準駕車型輕便摩托車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包含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管所換領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有前兩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車管所應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續保業務。機動車駕駛人逾期不辦理的,車管所應當宣布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無效。
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明和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愿減少準駕車型的,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的驗證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2)身體狀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和參加學習考試滿12分后。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駕駛人,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
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證條件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考試的,不得通過考試。
第七十四條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在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在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考試時,應當按照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申報身體狀況
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驗證。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考試。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無記分記錄的,免于本記分周期。
持有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且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責任交通事故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檢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考試并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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