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蘇州駕駛證違章查詢入口
2022-11-11 14:08:35
作者:蔡金盛
根據2013 《123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期內記滿12分的,取消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取消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許可駕駛類型的,還應當依照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取消最高許可駕駛類型的駕駛資格。
恢復駕駛資格
一、辦理事務所需信息
(1)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縣級或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3)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張。
二、車輛管理流程
第一步:在車管所取號后,在受理窗口提交資料;
第二步:在車管所預約窗口預約,參加科目一考試;
第三步:審核通過后到繳費窗口繳納相關費用;
第四步:從執照窗口拿到駕照。
三。其他解釋
(一)申請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后兩年內完成考試。逾期未完成考試的,終止其駕駛資格;
(二)申請時或者考試期間,申請人超過原準駕車型的準駕車型年齡或者身體條件的,經考試合格后,核發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自愿減少準駕車型的,經審核合格后,按照其申請的準駕車型核發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受理前,經查證申請人未滿12分,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被處理的;
(四)受理前,核查申請人是否有未處理、未參加定期檢驗或者未報廢的違法機動車,告知申請人先處理,再辦理業務;狀態為“可注銷可恢復”的駕駛證截止時間在30日內的,申請人可以書面承諾辦理相關業務。
四。法律基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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