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穿馬路被撞責任劃分
過馬路被撞的責任劃分:劃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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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時,適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即為過錯相抵。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法明確規定侵權行為法符合過失相抵的客觀要求。過失相抵既能滿足過錯責任客觀條件的要求,又能滿足無過錯責任客觀條件的要求。
《道路出行安全法》第76條規定,無論是機動車之間的行駛事故,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行駛事故,基本都能滿足客觀條件的要求。2007年修訂的《道路出行安全法》沒有變化。
如果駕駛員在車道上突然看到行人后采取剎車、鳴笛、避讓等一系列應急措施,基本達到了機動車駕駛員在緊急情況下應該做出的必要反應。應該說,旅游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或者即使受到嚴厲批評,過錯程度也很低,但行人沒有反應,自行其是,導致了旅游事故的發生。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駕駛員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的要求,但仍然沒有阻止旅游事故的發生,因此應當承擔旅游事故的責任。但受害人有嚴重違法行為,司機采取必要措施減輕責任。
過馬路被撞的責任劃分:劃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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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超速,沒有違章,沒有行人違章穿越,沒有闖紅燈。大多數情況下,關鍵責任應該由行人承擔,司機需要承擔第二次無過錯(沒有仔細觀察路況)的責任。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行駛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行駛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基本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行駛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事故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小編汽車給朋友們簡單介紹的過馬路責任劃分。朋友們基本都明白過馬路的責任劃分嗎?看了上面的簡介,希望對朋友們有所幫助,也希望朋友們以后開車要多注意安全。今天,小編汽車就在這里簡單介紹一下。更多咨詢請多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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