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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輛事故處理流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基本流程介紹

    2022-12-01 17:26:18 作者:蔡金盛
    對于現在的旅游事故,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他人的生命。所以一定要遵守出行規則,這對我們來說基本是一個好處。但是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這個時候就要解決。今天,小編汽車將為朋友們簡單介紹一下汽車事故處理流程的問題。

    汽車事故處理流程:道路事故處理的基本流程。

    根據《道路出行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出行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事故發生后,基本處理過程如下:

    1.廠址調查

    1.旅游事故發生后,沒有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或者只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可以協商處理損害賠償,撤離現場。如果對事實和原因有爭議,一定要保護好現場,迅速撥打122向交警報警。如果汽車投保,應通知保險公司立即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在承諾制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并迅速處置現場。

    3.做好現場踏勘、攝影、繪圖、測量、檢驗等一系列工作。

    4.現場勘查筆錄核對無誤后,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

    5.出于檢查目的,必要時可以扣留肇事車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

    6.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的時間。

    7.事后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質詢)、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驗、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調查過程中,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到旅游事故處理中心進行聽證。

    2.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實、收集足夠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進行責任認定。

    3.宣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開會,說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和依據。

    汽車事故處理流程:追尾、刮蹭等小事故的處理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旅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出行安全法》和《道路事故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人格尊嚴。

    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財產損失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傷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但未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經培訓考核合格,行駛警察能夠處理符合客觀條件、程序簡單的道路行駛事故。

    處理人身傷害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行車警察主持。

    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道路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第六條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處理道路旅行事故,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旅行管理信息系統。

    鼓勵應用先進技術設備和先進技術處理道路事故。

    第七條交通警察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保險機構等相關部門建立數據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轄區的,由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共同的旅游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在劃定管轄區域前,最先發現或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處理。

    第十一條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旅行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限期將案件移送下級公安機關其他旅行管理部門。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規定執行。依法應當撤銷或者注銷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對現役軍人予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

    在道路上行駛的拖拉機發生道路事故的,依照本規定處理。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依法對拖拉機駕駛人暫扣、吊銷、注銷駕駛證或者記分的,應當將處理決定和記分情況告知相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注銷的,還應當將駕駛證送有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

    第三章報警和案件受理

    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人身傷害事故、財產損失事故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服用精神藥品或者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或者有嚴重超過規定時速駕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5)不允許當事人自行移動車輛;

    (6)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至路外安全地點,防止發生次生事故。因道路事故造成駕駛員死亡或受傷而無法移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財產損失事故,汽車能夠行駛的,當事人應當組織將車內人員疏散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場拍照或標記肇事車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移至不妨礙行程的地方后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運載爆炸、易燃、有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貨物車輛駕駛人和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旅管部門接到報警,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記錄以下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報警電話,還應記錄報警電話;

    (二)道路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人員傷亡;

    (4

    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事故報警后,需要派人趕赴現場處置的,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旅管部門應當立即派警趕赴現場。

    第十八條道路出行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未報警,事故現場消除后,當事人報警請求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進行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在查清道路旅游事故事實后,應當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核實不能表明存在道路事故,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自我咨詢

    第十九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在現場拍照或者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行駛的地方,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情形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財產損害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離開現場而未離開的,旅警應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員罰款200元。

    第二十條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在線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向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申請在線確定當事人責任。

    如果當事人報警,出行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需要請旅警到場的,應當指派旅警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應當制作道路事故自行協商協議并共同簽署。道路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行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車輛類型和車牌號、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當事人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旅游事故損害賠償:

    (a)當事方自己賠償;

    (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或道路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要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簡易程序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客觀條件的要求,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下列道路旅游事故,但涉嫌肇事或者危險駕駛的除外:

    (1)財產損失事故;

    (二)被害人受輕傷,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符合簡易程序客觀要求的。

    符合簡易程序客觀要求的,可以由巡回民警辦理。

    第二十四條旅游警察符合客觀條件要求,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旅游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恢復行駛。拒絕離開現場,被迫離開。當事人不能立即移動汽車,關系到交通和出行安全的,出行民警應當將汽車移至不妨礙出行的地方。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出行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辦理。

    撤離現場后,出行民警應辨認并記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行駛證號或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及車牌號、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等。根據固定的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陳述,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本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當場制作道路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現場制作條件的,旅游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旅游事故認定書》。

    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當場交付。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不接受的,出行民警應當在《道路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旅法民警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入《道路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并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調解客觀條件要求的,旅游警察可以在《道路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相關情況,將《道路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第六章調查

    第一節大部分條款

    第二十七條除適用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旅管部門做好道路事故調查工作時,警務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民警外出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證》,依法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向當事人發送相關卡片。協會卡包含名稱、辦公地址、協會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巡回警察的照片。

    第二十八條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第二十九條對于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事故,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深入調查;可對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事故進行深入調查。具體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調查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的有關規范和規程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內放置發光或反光錐標和警示標志,并確定專人負責現場行進指揮和引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影響出行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等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出行管制措施的,應當按照車輛來事故現場的方向提前組織分流,并放置繞行警示標志;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援、勘探等車輛停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進行救援、勘探,開啟示警燈,夜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事故當事人、證人,調整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務人員或者法醫確認,并由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具備太平間條件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巡回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下列調查: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聯系、事故發生時的氣象條件;

    (二)現場固定、提取或者保存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方式記錄詢問過程;

    (4)其他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旅法民警在勘查道路事故現場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現場進行拍照,繪制現場圖,立即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并制作現場勘查筆錄。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利用出行工具涉嫌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調整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要把現場攝像機拍好,必要時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現場檢查和檢測。

    現場勘驗的現場圖和筆錄,應當由參加勘驗的民警、當事人和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未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的,應當記入筆錄。

    第三十四條因時間、地點、天氣等原因,痕跡、物證及其他證據可能發生變化、損毀或者滅失的,旅法民警應當立即固定、提取或者保存。

    對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汽車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按照《道路出行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抽取血液或者尿液樣本,送具有檢驗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如果司機當場死亡,應立即進行血液測試。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證明。

    第三十五條旅游警察應當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可以依法傳喚旅游事故嫌疑人。現場發現的旅游事故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證》即可口頭傳喚,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其到達過程、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

    第三十六條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后,出行民警應當清點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出行。

    遺留物品能夠當場歸還的,應當當場歸還并記錄在案;不能當場確定失主的,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確定失主后立即返還。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因調查需要,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嫌疑人、嫌疑車進行辨認。

    鑒定應該在巡回警察的主持下進行。不少于兩名警察被允許承認這次旅行。當一個以上的標識符標識同一個對象時,標識符應該單獨完成。

    鑒定時,被鑒定對象應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對象混合,不允許對被鑒定人進行任何暗示。辨認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于七人;如果確定了嫌疑人的照片,不允許少于十人的照片。識別嫌疑車時,允許不少于5輛同類車;在鑒定嫌疑車照片時,不允許少于十輛車的照片。

    如果尸體等特定的辨認對象很好辨認,或者辨認者能夠準確描述嫌疑人和嫌疑車的獨特特征,則不受數量限制。

    對肇事嫌疑人的鑒定,鑒定人不愿意公開做的時候,可以不暴露鑒定人而做,應當保密。

    對于辨認過程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乘車警察、辨認人、見證人簽字。必要時,鑒定過程應錄音或錄像。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需要,公安機關旅管部門可以扣留肇事車,并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釷

    第四十條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需要,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扣押機動車行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并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妥善保管。

    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其他作為證據的物品、證件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實物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經調查,不屬于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方式。

    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險駕駛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與事故調查處理無關。

    第四十二條投保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汽車發生道路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受傷人員要求先行支付道路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道路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救助基金應當墊付喪葬費,公安機關旅管部門應當在送達尸體處置通知書的同時,告知受害人親屬向道路事故的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第三節交通肇事逃逸調查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肇事逃逸案件偵查方案,組織專門力量處理肇事逃逸案件。

    發生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旅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偵查預案,安排警力進行攔截,并通過全國機動車查控系統進行偵查。

    第四十四條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布協查通告、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調查、舉報肇事逃逸車輛或者破案線索。發布調查報告或者向社會發布公告時,應當提供事故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實,事故逃逸車輛的狀況、特征和逃逸方向。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涉嫌肇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接到協查通知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攔截或者協查。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報告相符的嫌疑人,并立即通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出警辦理交接。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人后,應當按照原范圍撤銷協查通知,并通過全國機動車查處取締機構撤銷查控

    第四十九條為做好檢驗鑒定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后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好檢驗鑒定工作。

    尸檢應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對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自發現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現場勘查三日后需要勘驗鑒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批準。

    精神病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條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旅管部門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的傷殘鑒定、財產損失評估除外。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準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二條尸體解剖不得公開進行。為了確定死因,應當進行尸檢,并征得死者家屬的同意。死者家屬不同意尸檢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負責人可以進行尸檢,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在尸檢通知書上簽字。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簽字的,旅警應在尸檢通知書上注明。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身份不明的尸體,應予以記錄。

    第五十三條尸檢報告確認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的,應當備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旅管部門應當對尸體進行處理,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沒有家屬、家屬不明,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被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辦理。

    對身份不明的尸體,由法醫提取個人辨認樣本,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公安機關旅管部門填寫身份不明尸體信息登記表,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報紙發布辨認公告。登報后三十日內仍無人認領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處理。

    因風俗習慣等原因對尸體處置時限有特殊需要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旅管部門負責人可以緊急辦理。

    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出具書面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查鑒定時間;

    (5)依據和結論意見。如果結論性意見是通過分析得出的,則應有一份分析報告

    (七)檢驗報告與鑒定意見是否公正客觀可能存在的其他關系。

    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再次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作出不予批準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同一旅游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項目,復檢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復驗和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肇事車。

    扣留汽車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30日通知仍未取車,經3個月通知仍未取車的,依法處理扣留的車輛。

    第七章識別和審查

    第一節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

    第五十九條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良好、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符合客觀條件的要求。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道路事故因一方過錯造成影響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都沒有影響道路事故的過錯。如果是意外,各方都不負責。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藏匿,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度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責任。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旅游事故認定書。肇事逃逸的,應當在肇事車輛和駕駛人被找到后十日內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做好檢驗鑒定工作,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可以嘗試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旅游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三條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疑難雜癥后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3)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和通過發展變化對事故原因的分析;

    (四)影響道路事故或事故原因的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

    (五)作出道路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由旅游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道路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五條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作出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處理的道路事故證據材料。但對證人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上加蓋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六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結案,受害人需要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各方責任,制作道路事故認定書,發送受害人。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狀況、調查所獲得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的責任。

    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依照前款規定已經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重新認定責任,制作道路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除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重新制作的道路事故認定書還應當注明原道路事故認定書注銷。

    第六十七條道路事故基本事實不能查清、原因不能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了解的事實,分別發送當事人,并告知其申請復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第六十八條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妨礙其立即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中止道路旅游事故認定時限,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最長中止時間不得超過60日。

    中止鑒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后受害人仍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九條人身傷害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根據取得的證據,作出道路旅行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肇事罪或者危險駕駛罪;

    (二)道路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事故認定書》中注明尚未查明身份的當事人,在查明身份信息后,書面補充說明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二條復查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的,作出道路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查申請連同道路事故的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通知作出道路旅行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條除當事人逾期提出復核申請外,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好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事故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法律適用是否良好,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的道路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意見。

    不少于兩名警察被允許出去審查這個案件。

    第七十五條復核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受理復核申請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就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相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受理復查申請后,決定批準逮捕肇事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查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六條上級公安機關旅管部門認為原道路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良好、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認為調查認定程序存在瑕疵,但與道路旅行事故認定無關的,可以在責令原辦案單位改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后,作出維持原道路旅行事故認定的審查結論。

    上級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旅游事故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復查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一)事實不清;

    (二)關鍵證據不足的;

    (三)符合客觀條件要求,適用法律錯誤的;

    (4)責任劃分不公平;

    (5)違反法定程序的調查鑒定,可能與道路旅游事故鑒定有關。

    第七十七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原始道路事故痕跡進行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原因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事故的復查結論;

    (二)事故原因仍需認定的

    道路事故重新認定的,由原辦案單位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條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可以成立道路旅行事故審查委員會,由辦理審查案件的旅行警察和相關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組成,負責案件審查,并以上一級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審查結論。

    第八章刑罰的執行

    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依法處罰當事人道路旅行安全違法行為。

    第八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應當作出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八十三條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發生兩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該單位或者該車駕駛人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由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批準, 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并通報道路行駛事故發生地和運輸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章損害賠償的調解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決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公安機關旅管部門申請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號碼為《道路出行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調解。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上一級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保存的道路事故認定書、道路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事故認定審查結論之日起十日內書面申請。

    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及時的原則,做好道路旅游事故損害調解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

    調解人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應在預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旅警變更調解時間。

    第八十九條損害賠償調解的參與人包括:

    (一)道路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4)

    (三)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經超過前款規定時間的,調解從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旅游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旅游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第九十一條旅游警察調解道路旅游事故損害賠償,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告知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

    (三)根據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第76條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款的規定,確定由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各方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出行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符合客觀條件的要求法律若干疑問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執行。修復財產損失的費用和折價賠償的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5)確定補償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第九十二條因確定損害賠償數額需要做好傷殘評定和財產損失評估工作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旅管部門委托。

    委托傷殘評估和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旅游事故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調解的依據;

    (二)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四)各方的賠償責任和比例;

    (五)補償的方式和期限;

    (6)調解日期。

    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旅游事故賠償調解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旅管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予以備案:

    (一)調解期間,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退出調解的。

    第九十五條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設立道路旅游意外保險理賠服務場所。

    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九十六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處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理外國人道路旅游事故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涉嫌犯罪的;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尚未結案,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出境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擔全部或者關鍵責任的,公安機關旅管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措施。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

    第一百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出行民警認為應當受到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如果想做好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人員的調查工作,可以進行采訪,談話僅限于與道路事故有關的內容。對汽車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返還。

    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制作道路旅游事故認定書,發送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送其所在機構;沒有機構或者機構不明確的,由當事人所屬國駐華使、領館送達。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的調查、檢查和鑒定。對經核實確實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調查、檢查、鑒定的,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應當記錄相關情況,損害賠償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死亡事故,應當記錄其身份、證件、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并及時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

    第一百零二條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出行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符合客觀條件的要求法律若干疑問的解釋》、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定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執行。

    第二章XI執法監督

    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做好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及其旅游警察處理道路旅游事故的現場檢查工作,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處理道路旅游事故的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的,應當立即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公安機關旅管部門及其旅警在處理道路事故時,應當公開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警務人員和紀律監督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基本都有權檢舉和控告公安機關旅管部門及其民警不依法嚴格公正處理道路旅游事故,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接到舉報和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立即調查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公安機關的交通警察或者檢驗鑒定人員在調查處理道路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接觸,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旅游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查鑒定人員的回避,由同級公安機關旅游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查鑒定人負責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及其旅行警察接到調查通知,不配合調查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旅行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公安機關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道路事故處理資質等級管理規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資質證書樣式全國統一。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旅管部門應當在相鄰省、市、縣交界的國道、省道、縣道以及本轄區內旅游人流集中的路段,設立標明本轄區公安機關旅管部門名稱和道路事故報警電話的標志牌。

    第110條汽車上路。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立刻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執行本規定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省級公安機關能制定式樣。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能自行制作協議書,但應該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關于協議書內容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出行肇事逃逸”,指的是發生道路出行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行駛或遺棄汽車逃離道路出行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指的是以有效果防范道路出行事故為目的,對道路出行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出行安全有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疑問的意見和提倡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指的是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__箰讆__301__璺拶__(四)“外國人”,指的是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指的是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指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或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指的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或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出行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指的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__箰讆__307__璺拶__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道路出行事故案件辦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__箰讆__308__璺拶__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道路出行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與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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