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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電動汽車年度補貼分擔: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強節能減排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為加強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小伙伴,是指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第三條補貼資金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和使用,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2018年電動汽車年度補貼分享:對象方式
第四條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標準化建設給予適度補助,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用于目錄審核、檢驗等工作。第五條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車輛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1)直購:中央財政給予汽車生產企業補貼,汽車生產企業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用戶銷售新能源汽車。(2)車輛租賃:中央財政給予汽車生產企業補貼,汽車生產企業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向租賃公司銷售新能源汽車。(3)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貼,由企業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并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第六條地方財政應當安排必要資金,重點支持充電站、新能源汽車購置、電池回購等基礎設施建設。
2018年電動汽車年度補貼分享:支持條件
第七條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達到必要規模,已建成與應用規模相一致的基礎設施。(2)確定新能源汽車商業化運營模式,建立至少一種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租賃模式。(三)制定地方財政補貼、優惠電價、設置專用停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4)注意動力電池和充電站等基礎設施技術規范的統一,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與正在制定的國家相關規范相銜接。(五)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和電池報廢回收體系。(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競爭的開放市場環境,不得對補貼汽車的品牌、車型、產地和經銷商進行限制。(七)做好與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的銜接。第八條申請補貼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介車型目錄》,企業保證銷售的汽車與目錄產品一致。(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行駛里程不低于50公里)。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三)汽車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備必要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并承諾按照必要的折舊率回收整車和動力電池。(四)汽車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確定的產品性能主要參數:純電動模式30分鐘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最高車速、0-50km/h加速時間、最大爬坡能力、100km耗電量(工況法)、行駛距離(工況法)、電動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和總儲能容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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