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公司資質怎么辦理 附詳細驗收標準及申報條件
申請汽車報廢拆解企業資質應具備五個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所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和安全要求,不得建設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 (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儲存和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4)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348)的要求;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有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的處置方案。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質證書(樣本)
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申請流程]
汽車報廢拆解企業資質申報分為五個步驟:
1.提交資料,申請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
2 .初審(主要審查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
3.現場驗收審查(現場驗收審查現場、設備、技術人員、安全環保,看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4.公布審計結果;
5.批準汽車報廢拆解企業資質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汽車報廢拆解企業資質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應向拆解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申請企業的應注明);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除經營場所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或者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用于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權屬證明;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
(八)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作業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審計機關可以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汽車報廢拆解企業資質申請【受理內容】
申請汽車報廢拆解企業資質,上級部門將派專家組到企業現場,對場地、設備、技術人員、安全、環保等方面進行現場審查驗收。詳細的現場驗收內容如下:
【詳細的現場驗收內容】
注:各省市現場驗收內容略有不同,表中驗收標準僅供參考!
錒
企業應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建設用地標準。[見附表3“參考文件中規定的內容”]
文件
10
企業場地建設符合HJ 348企業建設環保要求。[見附表4“參考文件中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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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企業場地應具備拆解場地、倉儲場地和辦公場所。其中,拆解場地和儲存場地(包括臨時儲存)地面應硬化防滲漏,符合GB 50037對防油地面的要求。[見附表5“參考文件中規定的內容”]
位置
12
拆解場地應為密閉或半密閉結構,通風采光良好,安全環保設施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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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貯存場所應當分為報廢機動車貯存場所、再生零部件貯存場所和固體廢物貯存場所。
固體廢物貯存場所和貯存設施的建設應符合GB 18599、GB 18597和HJ 2025的相關要求。[見附表“參考文件規定的內容”中的第6、7、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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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拆解電動汽車的企業還應當符合以下場地建設要求:
1)有電動汽車存放場地、動力電池存放場地和動力電池拆解專用場地?,F場應設置高壓警示、區域隔離和危險識別標志,并設置防腐防滲應急收集池和專用容器,收集動力電池損壞時泄漏的電解液、冷卻液等有毒有害液體;
2)電動車存放區應單獨管理,保持通風;
3)動力蓄電池的存放地點應設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和高壓輸電線路保護區以外,并配備煙霧報警器等火災自動報警設施;
4)拆卸動力電池的專用場地地面應絕緣。
位置
設施設備
15
應提供以下一般拆卸設施和設備:
1)拆除室內或有防雨頂棚的預處理平臺;
2)不得僅用氧氣切割設備代替車架(車身)剪切、切割或整平設備。
位置
16
應具備以下安全設施和設備:
1)氣囊直接引爆裝置或拆卸、存放和引爆裝置;
2)符合GB 50016要求的消防設施和設備;[見附表9“參考文件中規定的內容”]
3)應急救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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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應具備以下環保設施和設備:
1)油水分離器等符合HJ 348要求的企業,建設環保設備;[見附表10“參考文件目錄”]
2)配備專用廢液收集裝置和專用密閉容器,分類存放各種廢液;
3)機動車空調制冷劑收集裝置和分類儲存各種制冷劑的密閉容器;
4)儲存濾油器和鉛酸電池的分類容器。
5)清污分流、污水達標排放等符合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要求的設施設備。在HJ規定348。[見附表11“參考文件目錄”]
(六)符合危險廢物標準化管理要求的設施設備。[見附表12“參考文件目錄”]
7)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和包裝應按GB15562.2進行標識,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包裝的標識應符合GB 18597的要求。[見附表“參考文件目錄”的13號和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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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配備全覆蓋電子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過程。
位置
19
拆解電動汽車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設施、設備和材料:
1)安全評估設備,如絕緣測試設備;
2)動力電池斷電設備;
3)拆卸動力蓄電池設備,如吊具、夾臂、機械手、吊具等;
4)防靜電廢液和空調制冷劑抽排設備;
5)安全防護和救援e
有電動車拆解業務的企業應當有動力電池儲存管理人員和2名以上持有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動力電池存儲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動力電池防火、防漏、防短路的相關專業知識。
文件
安全要求
22
應制定符合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水、電、氣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防火、防洪和應急預案等。[見附表15“參考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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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安全氣囊組件爆炸區域應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和高壓輸電線路保護區外,并設置爆炸安全警示標志和屏障。
位置
24
現場應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 2894中禁止、警告、指示和提示標志的要求。
位置
環境影響評估要求
25
符合HJ 348的要求。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有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的處置方案。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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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
評審專家
符號
描述:
1.審查方式可以是文件審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其中,文件審查方式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批準文件等書面證明材料,現場檢查方式要求專家對企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核查。
2.引用文件中規定的內容要求,相關內容見附表“引用文件中規定的內容”。
附件:引用文件中規定的內容。
序列號
驗收內容
引用文件的具體內容
參考文件名
規定內容
一個
符合GB 50187和HJ 348的選址要求,不得建設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避開受環境威脅的地帶、地段和區域。
GB 50187
出具經營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者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3選址
3.0.12廠址應位于不受洪水、潮汐或內澇威脅的區域,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當場地不可避免地受到洪水、潮汐或內澇威脅時,必須采取防洪和排水措施;
工業企業受河流、潮汐、海洪水、潮汐或山洪威脅的地方,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GB 50201的有關規定。
3.0.13在山區建廠,當廠址位于山坡或山腳時,應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危害,并對山坡的穩定性作出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3.0.14不應選擇以下地段和區域作為場地:
1.地震設防烈度為9度及以上的發震斷層和地震區;
2.有直接危險的地區,如泥石流、滑坡、流沙和洞穴。
3 .開采沉陷(錯動)區地表邊界以內;
4 .極限內的爆破危險;
5 .堤壩潰決后可能被淹沒的區域;
6 .受嚴重放射性物質污染影響的地區;
生活區、文化教育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名勝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8.對航空器著陸、無線電通信、電視廣播、雷達導航以及重要的天文、氣象、地震觀測和軍事設施有影響的規定范圍內;
9.自重濕陷性嚴重的黃土地區、厚度較大的新堆積黃土地區、高壓縮性飽和黃土地區及其他地質條件較差的地區
5.4拆解企業廠區應劃分為不同的功能區,包括管理區;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存放區;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儲存區;污染控制區(即各種廢棄物的收集、貯存和處理區。下同)。
5.5拆解企業廠區內各功能區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各功能區的大小和分區應與企業的設計和拆卸能力相適應;
(2)各功能區應有明確的界限和明顯的標志;
(三)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存放區、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存放區和污染控制區應當有不透水的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
(4)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儲存區和污染控制區應配備防雨防風設施。
三
企業應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建設用地標準。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
關于企業經營面積(占地面積)的規定,嚴格執行原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建設用地標準,取得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產權證或租賃期限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或符合下列要求:
三、本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準,是編制工業項目相關法律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是工業項目建設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的重要措施。工業項目所屬行業有國家頒布的相關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應當同時滿足本控制指標和相關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比例、綠地率五項指標組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五項指標: (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二)音量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三)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應不低于30%;(四)工業項目所需的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范圍內建設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五)工業企業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地,綠地率不得超過20%。
五、工業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于適合生產多層標準廠房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準廠房。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未達到本控制指標要求的,應按合同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表2中容積率控制指標對行業分類第43號《廢棄資源及廢舊物資回收加工業》要求容積率0.7;
指示器解釋:
容積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的總建筑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建筑高度超過8米的,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
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用地面積)占項目用地內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行政辦公用地面積
綠地率:綠地率是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計算公式: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內的綠化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綠地率是指綠地面積,包括廠區公共綠地和建(構)筑物周圍綠地。
四
企業場地建設符合HJ348中企業建設的環保要求。
HJ348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5拆解破碎企業的環境保護要求
5.8拆解破碎企業應進行清理分流,廠區(管理區除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等非生活廢水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
五
企業場地應具備拆解場地、倉儲場地和辦公場所。其中,拆解場地和儲存場地(包括臨時儲存)地面應硬化防滲漏,符合GB 50037對防油地面的要求。
GB 50037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3.7防滲油地面
3.7.1受機油直接影響的地板應采用耐油混凝土表面。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上,宜設置防油隔離層;在機械設備振動強烈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上,應設置防油隔離層。
3.7.2受少量機油影響的底層地面應在整個水泥表面涂上耐磨耐油涂層。耐油涂料可以是聚合物砂漿、聚酯涂料或混凝土密封固化劑。
3.7.3耐油混凝土地面,面層不得開裂,面層分格縫應用耐油水泥填塞,不得滲漏。
3.7.4電線管、接線盒、地腳螺栓、預埋套管及地面與墻、柱連接處應采取防漏油措施。
3.75防油混凝土和防油水泥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其配合比和復合外加劑的使用應通過試驗確定。
3.7.6當玻璃纖維布用作防油水泥隔離層時,應選用耐堿玻璃纖維網格布,一布兩膠總厚度為4 mm.
六
固體廢物貯存場所和貯存設施的建設應符合GB 18599、GB 18597和HJ 2025的相關要求。
GB 18599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5選址的環境保護要求
5.1一級和二級字段的通用要求。
5.1.1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
5.1.2宜位于工業區和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場界距居民區500米。
5.1.3宜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沉降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沉降的影響。
5.1.4應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和受自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的區域。
5.1.5禁止選擇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以下的灘地和漫灘。
5.1.6禁止選擇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5.2一級場地的其他要求
廢棄礦坑和塌陷區應優先考慮。
5.3二類場地的其他要求
5.3.1應避開主要地下水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
5.3.2宜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礎層表面與地下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6貯存和處置場地設計的環境保護要求
6.1一級和二級字段的通用要求
6.1.1貯存和處置場所的建筑類型必須符合
6.1.7為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基礎下沉,特別是防止不均勻或局部下沉。
6.1.8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須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為加強監督管理,貯存和處置場所應按照GB15562.2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6.2二類場地的其他要求
6.2.1當天然地基層的滲透系數大于1.010-7cm/s時,應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建造防滲層,防滲層的厚度應相當于滲透系數為1.010-7cm/s、厚度為15m的粘土層的防滲性能。
6.2.2如有必要,應設計滲濾液處理設施來處理滲濾液。
6.2.3為了監測滲濾液對地下水的污染,應在貯存和處置場周圍設置至少三個地下水質監測井。一個位于沿地下水流向的儲存和處置場的上游,作為控制井;第二個口位于沿地下水流向的儲存和處置場的下游,作為污染監測井;第三個口位于最可能發生擴散效應的貯存和處置場地周圍,作為污染擴散監測井。
當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表明含水層埋藏較深,并證明地下水不會受到污染時,可不設置地下水質監測井。
七
GB 18597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4一般要求
4.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建設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6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和設計原則
6.1.1地質構造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地區。
6.1.2設施底部必須高于最高地下水位。
6.1.3場界距離居民區800米,距離地表水150米。
6.1.4應避免建在溶洞地區或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和潮汐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的地區。
6.1.5應建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和高壓輸電線路保護區以外。
6.1.6應位于居住中心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6.1.7除上述要求外,集中貯存的廢物堆選址還應滿足6.3.1的要求。
6.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儲式)的設計原則
6.2.1地板和裙腳應采用堅固和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6.2.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6.2.3設施內應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
6.2.4貯存液體和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有耐腐蝕、表面無裂紋的硬化地面。
6.2.5裙腳的設計應能阻擋泄漏,地面和裙腳所圍成的體積不應小于所要阻擋的最大容器的最大或總儲量的1/5。
6.2.6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提供隔離隔板。
八
HJ 2025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6危險廢物的儲存
6.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應符合GB18597、GBZ1和GBZ2的相關要求。
6.3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和消防設施。
6.4貯存危險廢物時,應根據危險廢物的種類和特性,分區域貯存。各儲存區之間應設置擋土墻,并設置防雨、防火、防雷、防塵裝置。
6.5易燃易爆危險廢物的貯存應配備有機氣體報警器、火災報警裝置和導出靜電的接地裝置。
6.6
8.1.2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在消防車能通過的街道沿線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筑、車間、倉庫、儲罐(區)、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屋頂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放。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建筑體積不超過3000m3的戊類廠房和不超過500人、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下列建筑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式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泵適配器:
1 . 5層以上的公共建筑;
2 . 4層以上的廠房或倉庫;
3 .其他高層建筑;
4 . 2層以上或建筑面積10000m2以上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儲罐應配備移動式水槍或固定式水冷設施。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應采用固定式水冷設施。
8.1.5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式水冷設施,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固定式噴水冷卻裝置??側莘e不超過50m3或單罐容積不超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8.1.6消防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2.附屬于建筑物的消防泵房不應設在室內層與室外出入口層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一層。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物(群)應設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三級;
2附屬于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外墻附近;
3不應設置在電磁干擾強的房間和其他可能影響消防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疏散門應直接與室外或安全出口相連。
5消防控制室的設備組成,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和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50116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GB25506的規定。
8.1.8消防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止浸水的技術措施。
8.1.9高層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應安裝滅火器,其他住宅的公共部位應安裝滅火器。
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配備滅火器。
8.1.10當建筑物外墻設有玻璃幕墻或遇火可能脫落的墻面裝飾材料或結構時,應在距建筑物外墻相對安全的位置設置室外消防設施,如水泵接合器、室外消防和救援用的消防栓等,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8.1.11設置在建筑物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應有明顯區別于環境的標志。
8.2室內消火栓系統
8.2.1室內消火栓系統應安裝在下列建筑物或場所:
1.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工廠和倉庫;
2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高層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注:當建筑高度不超過27m的居住建筑內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安裝干式消防豎管和消火栓箱內無DN65的室內消火栓。
單s
8.2.2本規范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筑物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筑物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應安裝消防水龍帶卷盤或移動式消防水龍帶。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可燃材料較少的單層、多層建筑(倉庫);
2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建筑體積不超過3000m3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二、四級,建筑容積不超過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3 .遠離城鎮的糧食倉庫、金庫、無人值守的獨立建筑;
4 .有遇水能引起燃燒和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
5.室內無生產和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罐,建筑容積不大于5000m3。
8.2.3全國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結構古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的商業服務網點,應安裝消防水龍帶卷盤或移動式消防水龍帶。高層住宅室內應配備移動式消防水龍帶。
8.3自動滅火系統
8.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在不適宜防水或滅火的場所,下列車間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棉紡廠不低于5萬錠的開包清花車間,亞麻廠不低于5000錠的分級梳理車間,火柴廠的烘烤篩選部分;
2.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廠房,如鞋、服裝、玩具、電子等;
3.占地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的木工車間;
4.泡沫塑料廠的預成型、成型、切片、壓花零件;
5.高層乙類、丙類廠房;
6.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除本規范中另有規定且不適于防水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配備自動滅火系統,并應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一)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倉庫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
注:單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000m2的棉花倉庫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面積大于600m2的火柴倉庫各2個;
3.郵政大樓內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空郵袋倉庫;
4.易燃、阻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設計溫度高于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庫;
6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可燃材料地下倉庫;
7 .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貨物倉庫,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8.3.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于防水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應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游泳池、溜冰場除外)及其地下和半地下室;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和半地下公共活動室、走道、辦公室和賓館的房間、可燃物品倉庫和自動扶梯底部。
3.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和放映場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居住建筑
8.3.4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于防水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層和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應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一級和一級劇院、1500座以上的其他等級劇院、2000座以上的禮堂或禮堂、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室內員工休息室和設備用房
7 .位于地下、半地下或者地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場所(游泳場所除外),以及位于一層、二層、三層且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娛樂場所(游泳場所除外)。
8.3.5根據本規范要求,展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丙類生產車間、倉庫等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采用固定式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水幕系統應設置在下列位置:
(一)一級、一類劇場,1500座以上的其他等級劇場,200座以上的禮堂或觀眾廳,高層民用建筑中800座以上的劇場或觀眾廳的舞臺口,上述場所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口;
2.通過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屏障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
3需要保護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入口也可用防火幕分隔,側臺和后臺較小的洞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下列建筑物或部位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火柴廠氯酸鉀廠房,建筑面積100m2以上,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膠棉、火棉膠、賽璐珞膠片、硝化棉;
2.乒乓球廠軋坯、切片、磨球、配球的檢驗部分;
建筑面積大于60平方米或儲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噴繪棉、火棉膠、賽璐珞膠片、硝化棉倉庫3個;
4日裝瓶量30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灌瓶間和實瓶庫;
5.特級、一級劇場、1500座以上的其他劇場和2000座以上的觀眾廳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積不小于400m2的攝影棚和建筑面積不小于500 m2的電影制片廠。
8.3.8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應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容量為40MV A及以上的廠礦用油浸變壓器、容量為90MV A及以上的發電廠用油浸變壓器、容量為125MV 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用油浸變壓器;
2.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驗場地;
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填充燃料,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
注:細水霧滅火系統可用于室內的油溢流變壓器、充有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8.3.9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應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00萬人口以上的國家級、省級或城市級廣播電視發射塔的1個微波室、分米室、計米室、配電室、不間斷電源(UPS)室;
2 .國際電信局、地區中心、省中心、地區中心萬條以上路由的長途程控交換機室、控制室、信令轉接點室;
2萬線以上市話匯接局和6萬線以上市話終端局的程控交換機室、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中央和省級局級以上公安、防災、電力調度指揮中心的通信室和控制室;
5.建筑面積不小于140 m2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主機房和基礎車間的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建筑面積不小于120平方米的音像制品倉庫;
7 . 100萬冊以上的國家級、省級或圖書館特藏;中央和省級檔案館的珍品和非紙質檔案;大中型博物館中的珍品;一級紙帛文物陳列室;
8其他特殊和重要的設備間。
注:1細水霧滅火系統可用于本條第1、4、5、8款規定的部位。
2 .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錄磁(紙)機時
4油庫、石油化工和油氣工程中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應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GB50074等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8.3.11對于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廳或食堂,應在烹飪操作間的通風柜和烹飪位置安裝自動滅火裝置,并在輸氣或輸油管道上安裝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凡使用明火或使用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下列建筑物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一)建筑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及類似用途的廠房;
2.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倉庫和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卷煙倉庫;
3.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展覽、金融貿易、客運貨運等類似建筑,以及總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商店;
4 .館藏圖書或文物,每館藏書50萬冊以上及重要檔案;
5.地級以上的廣播電視大樓、郵政大樓、電信大樓、城市或區域電力、交通和防災指揮調度大樓;
6.特級和甲級劇院、1500個座位以上的劇院或電影院、2000個座位以上的禮堂或禮堂、3000個座位以上的體育館;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房、老年樓、病房樓、賓館樓等場所和療養院建筑面積1500或總建筑面積300以上的兒童活動場所,以及不少于200張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
8 .歌舞娛樂及娛樂場所;
9.凈高大于2.6m且可燃材料較多的技術夾層,在凈高大于0.8m且可燃材料較多的悶屋頂或吊頂內;
10大中型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倉庫、火災危險性高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間、貴重物品倉庫、氣體滅火系統房間;
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倉庫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營業廳的11棟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12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式消防炮滅火系統等需要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的場所或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居住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高度超過54m但不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應在公共部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在內部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筑高度不超過54m的高層住宅,應在公共部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應當在公共部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公共部位應當設置具有語音功能或者緊急廣播的聲音火災報警裝置。
8.4.3建筑物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建筑物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共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和避難層(室)。
對于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工廠、倉庫和居住建筑,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防煙系統:
1.前室或共用前室采用開放式陽臺和凹型走廊;
前室或共用前室有可開啟的不同朝向的外窗,開放的面積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歌舞娛樂和放映娛樂場所位于一、二、三層,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歌舞娛樂和放映娛樂場所位于四層及以上,地下或半地下。
中庭;
3.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居住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材料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物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地上建筑中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的建筑面積大于5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取得公安機關消防驗收文件或者備案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一般規定
8.1.1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和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點和環境條件綜合確定。
8.1.2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在消防車能通過的街道沿線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筑、車間、倉庫、儲罐(區)、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屋頂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放。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的戊類廠房,不超過500人、不超過兩層的住宅區,可不設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下列建筑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式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泵適配器:
1 . 5層以上的公共建筑;
2 . 4層以上的廠房或倉庫;
3 .其他高層建筑;
4 . 2層以上或建筑面積10000m2以上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儲罐應配備移動式水槍或固定式水冷設施。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量大于2000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應采用固定式水冷設施。
8.1.5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式水冷設施,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固定式噴水冷卻裝置??側莘e不超過50m3或單罐容積不超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8.1.6消防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2.附屬于建筑物的消防泵房不應設在室內層與室外出入口層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一層。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物(群)應設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三級;
2附屬于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外墻附近;
3不應設置在電磁干擾強的房間和其他可能影響消防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疏散門應直接與室外或安全出口相連。
5消防控制室的設備組成,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和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25506的規定。
8.1.8應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消防泵r
8.2.1室內消火栓系統應安裝在下列建筑物或場所:
1.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工廠和倉庫;
2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高層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注:當建筑高度不超過27m的居住建筑內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安裝干式消防豎管和消火栓箱內無DN65的室內消火栓。
單、多層建筑,如體量超過500m的車站、碼頭、機場、候車建筑(船舶、飛機)、展覽建筑、商店、賓館、醫療建筑、圖書館建筑等;
4.800座以上的特等和甲級劇場、其他等級的影劇院和電影院,1200座以上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量大于10000的辦公樓、教學樓等單層和多層民用建筑。
8.2.2本規范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筑物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筑物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應安裝消防水龍帶卷盤或移動式消防水龍帶。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可燃材料較少的單層、多層建筑(倉庫);
2耐火等級為三級或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二、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3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
4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8.3自動滅火系統
8.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不小于5000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木器廠房;
4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高層乙、丙丁類廠房;
6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注:單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m2的火柴倉庫;
3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空郵袋庫;
4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設計溫度高于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m的非高架冷庫;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辦公建筑等;
4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的老年人建筑;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根據本規范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筑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2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建筑面積大于6 m2或儲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日裝瓶數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積不小于400 m2的演播室,建筑面積不小于500 m2的電影攝影棚。
8.3.8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y·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3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漫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主機房建筑面積不小于140 m2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1本條第1、4、5、8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2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內或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10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標準的規定。
8.3.11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m2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任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所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3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卷煙倉庫;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層建筑面積1500m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8.4.3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m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丁類生產車間;
3占地面積大于1000丙類倉庫;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10
滿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離器等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設備。
HJ 348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5拆解、破碎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5.8拆解、破碎企業應實行清污分流,在廠區內(除管理區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
11
報廢機動車拆解過程應滿足HJ 348中所規定的清污分流、污水達標排放等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相關要求。
HJ 348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6拆解、破碎企業運行環境保護要求
6.18拆解、破碎企業廠區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等應通過收集管道(井)收集后進入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并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6.20拆解、破碎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監測;應建立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經營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每批報廢機動車的來源、類型、重量(數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拆解、破碎得到的產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廢物的數量和去向等。
監測報告和經營情況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7污染控制要求
7.1拆解、破碎過程不得對空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7.2拆解、破碎企業的污水經處理后直接排入水體的水質應滿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級排放標準要求:經處理后排入城市管網的水質應滿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級排放標準要求。
7.3拆解、破碎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貯存應滿足GB18597的要求。
7.4拆解、破碎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填埋設施應滿足GB18599的要求,焚燒設施應滿足GB18484的要求。
7.5拆解、破碎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應滿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設施應滿足GB18598的要求。
7.6拆解、破碎企業除滿足第7.4、7.5條規定外,其地他煙氣排放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GB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
7.7拆解、破碎企業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應滿足GB14554中新、改、擴建企業的惡臭污染物廠界排放限值的二級標準要求。
12
應實施滿足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要求的環境管理制度,其中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屬于危險廢物的主要包括以下:未引爆的安全氣囊(HW15),廢礦物油、油泥及機油濾清器(HW08),廢棄鉛酸蓄電池(HW49),廢棄汞開關(HW49),廢電路板(HW49),廢催化劑(HW50)。
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及包裝物應按GB15562.2進行標識。
GB15562.2
4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圖形標志
4.1圖形符號類型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圖形符號分為提示圖形符號和警告圖形符號兩種,圖形符號及說明見表1.
表1
標志的形狀及顏色見表2。
表2
5標志牌的使用與維護
5.1標志牌的設置
標志牌應設在與之功能相應的醒目處。
5.2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標志牌制作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監制。
5.3檢查與維修
標志牌必須保持清晰、完整。當發現形象損損壞、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檢查時間至少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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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及包裝物的標志應符合GB 18597的要求。
GB 18597
4一般要求
4.9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準附錄A所示的標簽。
7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7.3不得接收未粘貼符合4.9規定的標簽或標簽沒按規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8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測
8.1安全防護
8.1.1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都必須按GB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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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實施滿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電、氣等安全使用說明,安全生產規程,防火、防汛、應急預案等。
GB/T 33000
取得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OHSAS18001或ISO45001)認證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符合GB/T33000第5.2制度化管理、第5.6章 應急準備、處置及評估的管理要求。
5.2制度化管理
5.2.1法規標準識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管理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有效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清單和文本數據庫。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并及時傳達給相關從業人員,確保相關要求落實到位。
5.2.2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并征求工會及從業人員意見和建議,規范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企業應確保從業人員及時獲取制度文本。
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目標管理;
一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一安全生產承諾;
一安全生產投入;
一安全生產信息化;
一四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管理;
一文件、記錄和檔案管理;
—安全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
一教育培訓;
一班組安全活動;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
一設備設施管理;
—施工和檢維修安全
一危險物品管理;
一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志管理;
一安全預測預警;
一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一相關方安全管理;
一變更管理;
一個體防護用品管理
一應急管理;
一事故管理;
一安全生產報告;
一績效評定管理。
5.2.3操作規程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生產工藝、作業任務特點以及崗位作業安全風險與職業病防護要求,編制齊全適用的崗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員工,并嚴格執行。
企業應確保從業人員參與崗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編制和修訂工作。
企業應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組織制修訂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確保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5.2.4文檔管理
5.2.4.1記錄管理
企業應建立文件和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編制、評審、發布、使用、修訂、作廢以及文件和記錄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
企業應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過程與結果的記錄,并建立和保存有關記錄的電子檔案,支持查詢和檢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業主管部門調取檢查。
5.2.4.2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適宜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
5.2.4.3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結果、安全檢查情況、自評結果、評審情況、事故情況等,及時修訂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6應急管理
5.6.1應急準備
5.6.1.1應急救援組織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不單獨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并與鄰近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
5.6.1.2應急預案
企業應在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制定符合GB/T29639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針對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場所(設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并編制重點崗位、人員應急處置卡。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將應急預案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應急救援隊伍、周邊企業等有關應急
協作單位。
企業應定期評估應急預案,及時根據評估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并按照有關規定將修訂的應急預案及時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5.6.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特點,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建立管理臺賬,安排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6.1.4應急演練
企業應按照AQ/T9007的規定定期組織公司(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做到一線從業人員參與應急演練全覆蓋,并按照AQ/T9009的規定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和演練發現的問題,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準備工作。
5.6.1.5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建設
礦山、金屬冶煉等企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5.6.2應急處置
發生事故后,企業應根據預案要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并開展先期處置:
發出警報,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采取阻斷或隔離事故源、危險源等措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迅速停止現場作業,現場人員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撒離危險區域。
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告本企業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前狀態等簡要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補報、續報有關情況;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可能引發次生事故災害的,應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研判事故危害及發展趨勢,將可能危及周邊生命、財產、環境安全的危險性和防護措施等告知相關單位與人員;遇有重大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封閉事故現場,通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周邊人員疏散,采取轉移重要物資、避免或減輕環境危害等措施。
請求周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救援,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證據。準備事故救援技術資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移交救援工作指揮權的各項準備。
5.6.3應急評估
企業應對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礦山、金屬冶煉等企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每年
進行一次應急準備評估。
完成險情或事故應急處置后,企業應主動配合有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評估。
5.7事故管理
5.7.1報告
企業應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并教育、指導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報告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企業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5.7.2調查和處理
企業應建立內部事故調查和處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行業標準和國際通行做法,將造成人員傷亡(輕傷、重傷、死亡等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和財產損失的事故納入事故調查和處理范疇。
企業發生事故后,應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權限,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波及范圍、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應吸取的教訓、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企業應開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動,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企業應根據事故等級,積極配合有關人民政府開展事故調查。
5.7.3管理
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和管理臺賬,將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企業內部發生的事故納入本企業事故管理。
企業應按照GB6441、GB/T15499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行業確定的事故統計指標開展事故統計分析。
5.8持續改進
5.8.1績效評定
企業每年至少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自評,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負責組織自評工作,并將自評結果向本企業所有部門、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自評結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作為年度安全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定期向業績考核等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并向社會公示。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責任死亡事故,應重新進行安全績效評定,全面查找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中存在的缺陷。
5.8.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自評結果和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系統所反映的趨勢,以及績效評定情況,客觀分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運行質量,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制度文件和過程管控,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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