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速度行駛扣幾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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