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米貨車是藍牌還是黃牌
總質量在4500KG(不含)以下的貨車和乘座人數(駕駛員除外)在20人(不含)以下和車身長度在6米(不含)以下的車可以上藍牌。
貨車上牌需要按照車的外廓尺寸算。
大型汽車(中型(含)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半掛牽引車;電車)號牌外廓尺寸為前:440×140,后:440×220的和掛車(全掛車和不與牽引車固定使用的半掛車)號牌外廓尺寸為440×220的采用車牌為黃底黑字黑框線。
小型汽車(中型以下的載客、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號牌外廓尺寸為440×140的,采用車牌為藍底白字白框線。
黃牌車(黃底黑字黑框線)的使用范圍為以下車型:
1、大型汽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半掛牽引車;電車)
2、掛車號牌(全掛車和不與牽引車固定適用的半掛車)
3、普通摩托車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和普通三輪摩托車)
4、低速車號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5、普通M2類輕型客車
6、大中型客車
7、載重1.0噸以上載貨汽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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