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外觀改裝哪些是合法的
1、車輛外觀:首先是車輛外觀的改裝,主要涉及包括更改車身顏色、車身貼膜等手段,而且車身應在更換顏色后的10天內到車管所辦理變更手續,并重新拍攝行車本照片和更換行駛證,不過對于消防專用紅(R03大紅色)、行政執法車專用色(上白下藍)以及工程搶險專用黃這三種顏色是不允許更換的。
2、保險杠:車輛前后保險杠存在很大的重要性,改裝的話不能改變車輛的長度和寬度。
3、輪轂:改裝車輪時需要注意輪轂的尺寸是不可以改變的,因為改變輪轂尺寸影響了汽車的動力和性能,屬違法行為,相同尺寸下的輪轂是允許更換的。
4、底盤懸掛:底盤懸掛同樣是常見的改裝項目,嚴格上底盤改裝是一些對車輛性能有很高要求的車主才會選擇的項目,底盤剛性的增強對操控性能的提升有明顯的表現,正常情況下加裝底盤懸掛的改裝是可以通過年審的;
而懸掛的改裝分為避震器換裝、懸吊結構桿強化、車身剛性加強等部分,主要影響改裝項目的也就避震器,尤其當整體車身降低后沒有一套良好的避震懸掛作為支撐的話,車輛的駕乘舒適感就毫無存在感了。
5、內飾:內飾方面的改裝,理論上在不影響安全行車的情況下是可以改裝的,但座椅是不允許私自拆卸或加裝的,在車管所機動車登記的車輛結構特點是不能擅自更改的;
另外較為常見的是改裝車輛音響,目前市場上較為流行的是整體音響進行改裝,音響的改裝對于車輛的整體使用功能并沒有影響,在允許范圍內。
6、行李架:乘用車可以安裝不能超過30cm高度的行李架。行李架載貨不得超過車頂上面50cm。
7、踏板:乘用車可以加裝不具備載貨功能的腳踏板,但橫向單側不能超過車身外側50mm,并且高度必須在兩輪之間。
8、中網:乘用車改裝進氣格柵的話,要保留原廠的品牌表示,并且不能改變車輛的長度和寬度、從而造成車外突出物,也不能改變原車的照明信號裝置。
9、發動機:對于汽車心臟的發動機一般情況是不允許更換的,但出現已損壞或有質量問題是可以出示正規修車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的來源證明進行申請變更,需要注意的是發動機雖然可以換,但發動機型號是絕對不可以改變的。
10、車身貼紙:給車上貼一個個性的小貼紙是很多車主都喜歡干的事情,這種事是不用報備的。但要記住,想通過年檢,貼畫面積不得超過車身總面積的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具體的車輛改裝建議提前到當地車管所咨詢后再進行車輛改裝,避免之后帶來麻煩;同時只要是正規的備案,本著實際出發的態度進行理性改裝是不會有問題的。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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