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審驗期
1、若在一個記分周期(一年)內無記分記錄,則免本記分周期審驗;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但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接受審驗;
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4、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
國家規定駕駛證審驗期:
1、持有準駕車型為A、B、N、P駕駛證的駕駛員,準駕車型為C并從事營業性運輸的駕駛員,以及年齡超過60周歲的駕駛員,每年年審一次。
2、持有C1駕駛證的駕駛員每6年年審一次。
3、其他駕駛證的駕駛員每兩年年審一次。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屬于持有重型牽引掛車駕駛證的,還可以保留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駕駛證包含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有前兩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換證業務。機動車駕駛人逾期未辦理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愿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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