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費計算方式
隨著社會的發展,車輛讓如今的道路不堪重負,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對人身傷害的規定比較完善,但是對車輛停運損失的規定比較模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答復只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害人使用受損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或者客運經營活動,在修理過程中對停運損失提出賠償請求的損壞車輛的,應當賠償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即僅規定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車輛停運損失應當予以支持,而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車輛損失應當如何認定。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按照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的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計算。實際收入為正常營業收入扣除可變成本后的余額。成本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收、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企業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路橋費等。也就是說:日純收入=日營業額-日不變成本-日可變成本。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車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的損壞。受害人將受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客運經營活動的,在受損車輛修理過程中,受害人不能進行正常作業。因經營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造成經濟收入減少或者日常停運造成的損失,由有關事故的責任人賠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集體或者其他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造成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號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主張被損害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客運經營活動,并要求賠償修理過程中的停電損失的對損壞的車輛,交通事故責任人應予以賠償。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害人主張被損壞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客運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壞車輛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的,責任人交通事故應當賠償。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按照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的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計算。實際收入為正常營業收入扣除可變成本后的余額。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我們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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