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被撞死的責任劃分
案件
小張剛剛成為一名交警保安。工作近2周后,他發現一件特別頭疼的事,就是行人經常不看紅綠燈,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紅燈特別多。就像9月24日,周某在紅綠燈還未亮時就邁步走向人行橫道。走到很寬的隔離帶時,前面的綠燈變紅,右邊的燈變綠,機動車開始通過。周某仍舊沒有停下,急忙跑過去,卻被劉某的車撞了。小張見狀,趕緊撥打了120,同時與執勤交警取得了聯系。交警到達現場后,經調查認定,劉某未按規定開車避讓行人,肇事司機應承擔一定責任。而在這種情況下,不遵守交通規則的周某是否也要承擔責任呢?作為一名交通保安,遇到行人闖紅燈該怎么辦?
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到交警現場指揮,應當按照交警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保證安全通行。安全和順暢的交通。”原則占上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時,如果行人過馬路,應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過路口、過馬路,應當使用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應當按照紅綠燈的指示行事;通過沒有紅綠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過馬路時,應當確認安全后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方沒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與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損失的,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案例來看,劉某在人行道上行駛時,遇到一位姓周的行人正在過人行橫道,本應讓行,但他沒有讓行。因此,劉某對周某的傷害負有責任。但是,如果行人在人行橫道行至一半時遇到紅燈,則應根據情況判斷是繼續通過還是就地等待。當周某走到人行道上的隔離帶時,紅綠燈突然變成了紅色。此時,周某本應留在隔離帶上,卻闖紅燈,周某也有過錯。
目前,對于行人闖紅燈在人行道斑馬線是否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機動車無過錯,法律界仍有較大爭議。按照之前的判斷,斑馬線上的交通事故,普遍偏向于弱者。即使行人闖紅燈,機動車仍會被判負一定的責任。但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闖紅燈撞到行人,在道路交通規則上,機動車是無過錯方。如果有監控錄像等明顯證據,能夠重現當時的情景,證明機動車沒有過錯,機動車只需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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