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該規定還對家用汽車的更換和歸還做出了詳細規定。消費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賣家辦理相關換貨、退貨業務。具體換貨和退貨內容如下: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20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60日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因主要零部件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可選擇更換具有三包憑證的發動機、變速箱、動力電池、驅動電機。修理者應免費更換。
第二十一條家用汽車產品因質量問題單次維修時間在保修期內超過5天(含維修零部件時間)的,維修者應當自第6日起向消費者提供備用汽車,或者提供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家用汽車三包產品自生效之日起7日內,發動機、變速器、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購買憑購車發票購車,三包憑憑證選擇更換家用車產品或退貨。賣家應免費更換或退貨。
第二十三條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60日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轉向系統失靈、制動系統失靈、車身裂紋、燃油漏液或動力電池起火,消費者可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賣家應免費更換或退貨。
第二十四條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證書,賣方應更換或退回產品:
1.因安全性能嚴重故障共修理過2次,但故障仍未排除或出現新的安全性能嚴重故障
2、發動機、變速器、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因質量問題更換過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3、發動機、變速器、動力電池、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同一主要部件因質量問題已更換兩次,仍不能通常用于
4.因質量問題累計返修時間超過30天,或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返修時間超過4次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根據車輛識別號(VIN)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車主線束、動力電池等特殊部件的運輸時間,以及在路上救援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第二十五條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沒有相同品牌、型號的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為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所有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選擇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第二十六條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給消費者造成的下列損失,應當賠償:
1. 車輛登記費
2、賣方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后的安裝裝修費
3、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最后,如果您需要詳細了解家用汽車產品的維修、更換和退貨責任,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文件。汽車三包政策是政府對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基本權利的有力保障,也可以用來規范和約束汽車銷售行業的不正之風。這一政策的出臺可以說是人民的福音,極大地體現了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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