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法則最新
交通事故處理新規定
(1)尊重人的生命,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交警、醫院的義務,盡可能保護受傷者的生命。一是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救助受傷人員,乘客、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救助(第七十條第一款);受傷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三是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員,不得因搶救費用耽誤救治(第七十五條)。
(二)在事故現場進行快速處置。第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疏散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第70條第3款)。
(三)取消責任認定,以取證為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對交通事故的現場檢查、檢查、調查和相關檢查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交通事故確認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送達當事人(第七十三條)。
(四)改革交通事故賠償救濟渠道。除保險公司自行協商賠償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不再是民事前置程序,但規定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七十四條)。
(5) 越野事故有法可依。規定車輛在其他道路通行時發生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還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處理規定處理(第七十七條)。
(六)重新界定交通事故概念,擴大道路交通事故范圍。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過失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新定義發生了顯著變化:
第一,交通事故不僅僅是特定人員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造成的;也可能是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
二是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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