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違章建筑房
國家法律對于什么是違章建筑沒有統一的定義,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地方政府一般從規劃和施工許可的角度來認定違章建筑。也就是說,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建筑施工許可證,或者超出上述許可范圍內的建設,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實踐中,如果拆遷涉及違章建筑的認定和拆除,大多是從這些證件入手。
從違規程度的不同來看,違章建筑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建筑,即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設,但未取得或者超過建設限額的建設。一是規劃部門的相關審批,二是沒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沒有后續的審批手續。這類違法建筑往往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后果。
第二,誰有權認定違章建筑?
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拆遷人直接告訴被拆遷人這是違章建筑,按照政策不予補償或只給予很低的補償。事實上,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有嚴格的法律要求,只有在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法定程序認定后才能確認違法。拆除和違章建筑拆除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遷方無權在拆除過程中直接認定違法行為。
如果從規劃許可的角度認定違法建筑,規劃部門應當認定其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經確定法定程序后,城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對違法建筑作出責令拆除的行政處罰。在認定之前,城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不能自行認定違章建筑。但在司法實踐中,城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往往省略違法建筑認定程序,直接進入責令限期拆除的執法環節。
此外,即使認定為違法建筑,也不一定會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后果。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包括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建設并處以罰款。這三種處罰方式似乎屬于行政裁量權。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充分考慮比例原則,即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與行政處罰的嚴重程度成正比。考慮罰款和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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